[成功案例]赶走插足“小三”追回巨额财产--马君律师

【案情简介】
李雷(化名)与韩梅梅(化名)是青梅竹马、两小无猜的好朋友,后来双方随着时间的推移,李雷与韩梅梅互生情愫,便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
1997年9月9日,李雷与韩梅梅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组成了自己的家庭。婚后李雷与韩梅梅共同生育了2个孩子,一个男孩,一个女孩,可谓是夫妻恩爱、事业有成、家庭和睦、婚姻美满,典型的人生赢家。
随着李雷事业的成功,李雷变的越来越忙,每天忙于各种应酬,无暇顾及家人感受,更没有时间陪家人。有一次,李雷在酒桌上喝的酩酊大醉,秘书张某某搀扶着李雷回到了出差的酒店,将李雷扶到床上后,便开始嘘寒问暖、端茶倒水、无微不至的照顾李雷,之后李雷借着酒醉与秘书张某某发生的第一次婚外情。
出差回来后,李雷与韩梅梅一如既往的生活,并没有告诉妻子出差期间发生的事。虽然李雷内心有着对韩梅梅的愧疚,但是“偷过腥的猫,不再甘于清淡的粥”,李雷与秘书张某某一直保持着这种不正当的情人关系。
之后,秘书张某某便会以各种理由向李雷索要各种财物,李雷为了与秘书张某某保持这种不正当男女关系,陆续向秘书张某某赠送了昂贵的房子、名贵的车子以及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进行巨额转账,以供秘书张某某日常生活享乐。
有一天晚上,妻子韩梅梅发现丈夫李雷的行为不正常,便起了疑心。之后,妻子韩梅梅偷偷查看了丈夫的手机,发现了丈夫李雷与秘书张某某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妻子韩梅梅感觉自己多年的感情受到了欺骗,与丈夫发生过多次争吵后,丈夫李雷仍不知悔改,还企图劝说妻子韩梅梅接受“二女共事一夫”的谬论!
因与丈夫无法协商解决,妻子韩梅梅一纸诉状将丈夫李雷、小三张某某告上法庭,欲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办理过程】
妻子韩梅梅慕名找到马君律师,在与马君律师详细沟通后,马君律师通过调查取证、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后,为妻子韩梅梅制定了一套完整的维权方案,依法维护了妻子韩梅梅的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一、 丈夫李雷送给“小三”秘书张某某昂贵的房子、名贵的车子以及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进行巨额转账的行为是否有效?
二、 “小三”张某某是否应退还?如果退还,应退还多少金额?
【承办结果】
一、 确认被告李雷将位于湖南省长沙市某某区房子、名贵的车子以及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进行巨额转账的行为无效;
二、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韩梅梅返还位于湖南省长沙市某某区的房子、号牌为湘A***的车子、以及微信、支付宝等方式的转账***元。
【马律评析】
大文学家托尔斯泰曾说过:“幸福的婚姻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婚姻却各有各的不幸。”。婚姻来之不易,不能因为“小三”毁于一旦,如何正确、智慧的赶走小三,要回自己的财产,挽救自己的家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是最明智、最正确的选择。
本案中,妻子韩梅梅与丈夫李雷自1997年9月9日起至2022年12月期间系婚姻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妻子韩梅梅与丈夫李雷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丈夫李雷名下的现金也是属于妻子韩梅梅和丈夫李雷共同共有的。故,丈夫李雷在妻子韩梅梅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分了夫妻的共同财产,已经严重侵犯了妻子韩梅梅的合法权益。
同时,丈夫李雷与秘书张某某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因违反公序良俗、背弃社会公德,丈夫李雷为小三张某某购买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某某区的房子、赠送的号牌为湘A***的车子、以及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进行的转账行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小三张某某依法应当将位于湖南省长沙市某某区的房子、号牌为湘A***的车子、以及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进行的转账返还给原告妻子韩梅梅。
如果现实生活中,婚姻遭遇出轨,能够做到临危不乱,揭穿小三的阴谋,并赶走第三者,实属不易。本案中,妻子韩梅梅不仅赶走了小三张某某,要回了巨额的财产,同时挽救了岌岌可危的婚姻,依法扞卫自己的婚姻,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