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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神仙打架”--交通事故责任应如何划分?

(2023-01-13 17:39:27)

 

【成功案例】“神仙打架”--交通事故责任应如何划分?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20日,王某某驾驶号牌为湘A****小型轿车从长沙市某某县S***线由东向西方向行使,当行驶至长沙市某某县S***线某三岔路口右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使的张某某驾驶的号牌为湘A****小型普通货车超车时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王某某受伤后被送当地某某医院进行抢救住院治疗701天。2020年8月17日,当地某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公交(认)字(2020)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

2022年9月11日,经湖南省某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被评定为一处五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误工期自受伤之日起至评残前一日止,护理期、营养期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后期医疗费用为5000元。

    之后,王某某就赔偿事宜多次找到肇事司机张某某和保险公司,但是张某某和保险公司不仅不赔偿,还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支付赔偿金,因王某某与张某某、保险公司无法协商解决,故王某某一直诉状将张某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肇事司机张某某和保险公司向其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等费用共计170余万元。

 【成功案例】“神仙打架”--交通事故责任应如何划分?


【一审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到场勘查,认定被告张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某无责,但是被告张某某对此责任划分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在事故中违反转弯车辆让直行车辆、支线车辆让主干道车辆优先通行等原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初级交通事故作出的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依据,但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证据,根据归责原则,原告在驾驶车辆进入主干道并通过交叉路口时,没有按规定停车瞭望,没有遵守转弯车辆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规定,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相关规定,故一审法院认定原告王某某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承担30%的民事责任,被告张某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即70%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对于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未完全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

因对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不服,王某某提起了上诉,并聘请马君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上诉人王某某的上诉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湖南省某某县人民法院(2022)湘***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法院最终判决结果】

一、 撤销湖南省某某县人民法院(2022)湘***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由被告张某某、某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等赔偿金共计163万余元。

 【成功案例】“神仙打架”--交通事故责任应如何划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交通事故责任应如何划分?

 

【裁判分析】

一、人民法院是否有权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划分责任?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知,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首先是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是如果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安机关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是可以推翻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划分,综合案件实际情况重新划分责任的。

二、人民法院是否可以随意否认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重新划分责任?

答:不可以,只有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充分的相反证据可以推翻交警的责任划分,才可以否认交警的事故责任划分,重新划分责任。

三、交警部门划分交通事故责任依据的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之规定,可知,交警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各方的责任。

四、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划分与法院认定的责任划分,应如何取舍?

答: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可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仅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并非是认定案件责任划分的唯一依据。但通常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该事故认定书具有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划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推翻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重新对案件事故责任进行划分。

第二、本案中,某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公交(认)字(2020)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但是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情,根据归责原则进行认定推翻了交警队对事故责任的划分,认为上诉人王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要承担30%的民事责任。最终二审人民法院经过细致、深入的调查核实,又撤销了一审法院对本案事故责任的划分,认定上诉人王某某无责,由被上诉人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案中,为什么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会出现“一波三折”?究其原因还是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核实、法律的适用以及对核心证据的认定。首先,某某县公安局对本次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并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并经某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维持了某某县交警队的责任认定,即本案经过某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某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专家组集体研究、事故现场勘查记录、事故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大量证据,可以充分证明交警队作出的本案的事故责任划分完全正确,又没有出现足以推翻该认定的证据,故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被上诉人张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诉人王某某无责。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之规定,可知,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在出现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或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情形下,法律明文规定禁止超车。本案中,被上诉人张某某在法律明文规定的禁止超车的情形下强行超车、在超车时是严重超速、且在超车时已经将车辆逆向行驶至上诉人正常行使的车道上,正是因为被上诉人王某某种种严重违反法律明文规定的违法行为,才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故,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应当由被上诉人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最终,上诉人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全部支持,依法维护的自己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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