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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庆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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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庆平:境内外融资融券业务比较

(2013-04-17 13:31:04)
标签:

财经

    2013年,融资融券业务增长较快,到2月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收入已达到28亿元,继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投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外,融资融券已经成为证券公司第四大业务。境外成熟市场上,融资融券的交易量占到全市场证券交易量的20%,我国目前只有5%左右,因此空间很大。

    目前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资本金120亿,目前正在进行增资扩股,增资扩股的主要原因不是公司资本金不足,而是以此方式作为对民营资本的开放的手段。国家对于金融垄断行业要逐渐对民营资本开放,进行市场化改革。

    截至2013年3月28日,融资融券累计交易金额35119.95亿元,其中融资累计交易金额29780.74亿元,占84.80%,融券累计交易金额5339.21亿元,占15.20%。融资融券余额1652.22亿元。其中:融资余额1621.68亿元,融券余额30.54亿元。融资融券客户提供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市值3751.63亿元,其中股票市值达到3722.46亿元,占比99%,债券和基金29.17亿元,占1%。客户平均维持保证金担保比例237.89%,最低为129.72%。 

    融资融券业务收入占证券公司的比例越来越重。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74家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收入达到74.42亿元,息费收入53.1亿元,佣金收入16.42亿元,其他收入4.9亿。 

    截至3月28日,74家证券公司共有4351家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占74家证券公司5276家营业部的83%。74家证券公司合计开立信用证券账户1258185户,客户平均维持保证金担保比例238%,最低的为130%。 

 

融资融券推出的路径

 

    2000年以前的《证券法》,是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制定的,因此《证券法》有几条基本的红线:一是银行资金不能入市,国有企业的资金不能炒股;二是规定股票交易只能是现货交易,禁止期货交易和信用交易。国债327事件爆发后,我国最大的证券公司倒闭,证券交易所也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故此后证券交易不允许有期货,必须以现货交易的形式,实质上是排除了信用交易和期货交易。 

    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中提出,股票交易不再限制于现货交易,也可以是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它的交易方式。这实质上是为股票期货交易和股票融资融券交易打开了法律空间。在这样的基础上,我国才有推出融资融券法律条件。 

    2006年,证监会颁布了《关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暂行办法》,对融资融券基本的法律关系,账户体系等做了相应的规定。2008年,因美国发生次贷危机,继而引发全球金融危机,我国暂缓推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直到2010年3月31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包括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在内的两大做空业务获准推出。 

    融资融券业务推出本着试点先行,逐步扩大的原则不断发展。开始时只有6家券商以自有资金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后来逐步扩大,目前绝大多数证券公司都获得了融资融券业务资格,转入常规业务发展阶段。由于准备工作扎实,2年多来,该业务发展平稳,还没有发生爆仓的情况和强行平仓的情况。

 

融券不等于裸卖空

 

    自转融通业务推出以来,市场有关“做空时代来临”的说法盛行。但我国的融券卖空制度和境外的卖空是有区别的。

    举个实例。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以后,2011年315期间,中央电视台报道了双汇发展(000895.SZ)涉嫌瘦肉精事件。报道出来后第二天上午10点前,该股票仍有交易。在大部分客户未作出反应的情况下,有一个客户却以每股77元左右融券卖出 5.6万股,(10点后该股票停牌),在交易所紧急停牌调查后发现,双汇发展可能存在瘦肉精事件。消息公布后该股第二天跌停,第三天跌停,第四天打开交易又跌停……直至每股56元附近。这个实例中,就是卖空者利用“瘦肉精”这一消息进行该只股票的融券卖空获利。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没有裸卖空。我国的做空机制,一定是借券在先,卖券在后。现有的交易制度要求投资者卖空股票前,一定要有足额的相应证券,也就是说卖空5.6万股双汇发展,一定要在这只股票停牌前融到该只股票。如果没有,这个(卖空)订单是过不了交易所交易系统的,卖空也做不起来。

    西方国家的裸卖空是指卖券在先,借券在后。这是西方特有的交易制度。就是投资者在卖股票之前,账户不需要有股票,只要保证在清算交收那天能把股票交割即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时,美国发生的就是裸卖空。随着事态发展,最后也就有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布的禁空令。 

 

不否认融资融券也是个利空因素

 

    当然,融资融券本身是有杠杠的信用交易,对市场是双刃剑,如果融资过度,融资融券可能会造成股市大起大落,。

    英国《金融时报》曾做过一项统计,即在1929年美国发生金融危机的时候,有一个很重要的事实——融资买股票的量无限膨胀。在那一年前后,美国股市通过融资购买股票的金额达到85亿美元,这个数字相当于当时美国国内全部流通中货币总量。当时买一辆福特汽车只需要650美元,这种过度融资才导致市场(跌得)这么惨。 

    融资融券,特别是融券卖空,会对证券市场的投资交易产生根本性的改变。有了融券业务,有了多空反向制约力量,市场跌的时候可以进行套利。境外对冲基金市场很发达,欧美的对冲基金规模都以万亿计算,其主要运用的投资手法,就是进行各种金融衍生品和股票的融券卖空,目前我国真正进行对冲交易的主要还是部分私募基金。 

    融资融券推出后,投资机构可以通过时间套利和地点套利,来实现收益。关于时间套利。如双汇发展的瘦肉精事件、禁酒令、肝炎疫苗,又或上市公司造假等实例,投资人可以利用单只股票在不同时点价格的变化进行套利。关于地点套利。如有了融券后,有一个很重要的套利方式——通过股指期货,ETF和融券卖空相结合。简单说,即利用ETF申购赎回的时间差、股指期货标的指数的波动率与融券做空三者结合,以烫平不同市场间的波动率,完成套利。 

    为了防范风险,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采取的是集中模式。集中模式最大的好处在于,当发生市场巨大的抛空时,证券金融公司可以起到统计监测和集中监管的作用。应该说,我国融资融券制度和模式选择,与现代金融监管的改革趋势是相互融合的,在交易制度设计、技术系统管理等方面,比西方市场更严格。

 

发布虚假信息与融券卖空不是一回事

 

    通过对公司基本分析后进行卖空,的确是一种操作手法。否则对冲基金没有空间。通过卖空,可以净化上市公司业绩的真实性。 

    理论上讲,如果投资者掌握了哪个公司股价并不值这个钱,做空并不违法。唯一违法的是,投资人是不是捕捉到了敏感消息(美国市场披露中有这部分内容),或发布虚假信息。如果投资者利用了敏感信息或发布虚假信息去操纵市场,就会被定义为市场操纵或内幕交易行为,是要受到严厉法律处罚的。我国《证券法》和相应的司法解释虽然比较原则,但也可以依据相应条款进行法律制裁。

 

(此文刊载于《证券市场周刊》2013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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