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证券法》修改草案凸显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性

(2015-06-15 22:13:16)
标签:

股票

证券

上市

会计信息

分类: 有感

最近,听了一个标题为“《证券法》修改热点焦点问题解析”的讲座。

我对于法律和证券市场都不很熟悉,但是对《证券法》修改很感兴趣。原因在于《证券法》修改草案中许多章节内容涉及会计信息质量。

首先,公开发行股票从核准制改为注册制,上市门槛大大降低,会计信息质量成为能否上市的关键。

《证券法》修改草案第二十条规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注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二)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没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记录。我特别注意到,三个条件中没有对申请公司盈利水平的限制性规定,而要求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也就是说,即使公司不盈利,只要实话实说,客观地披露公司的财务数据,得到注册会计师的认可,并符合另外两个条件,就可以注册上市。和以前相比,上市槛大大降低。难怪有的人说,只要不违法犯罪,这三个条件相当于没条件。

其次,对已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的规范更加严格和明晰。修改草案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公司和债券公开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并公告:(一)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本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二)在每一会计年度的第三个月、第六个月、第九个月和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季度报告。

修订前的《证券法》仅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报送包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在内的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包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年度报告。与修订前的《证券法》相比,修订草案不仅对披露的内容规定得更加详实,而且对会计信息的时效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注册会计师对会计信息质量承担了更重的责任。修改草案第三十条规定,为股票发行注册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签字注册会计师及有关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按照审计准则实施审计,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而修订前的《证券法》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我个人理解,这条规定的含义是,为股票发行注册提供服务的注册会计师应该对被审计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公司利益或其他方利益因为虚假信息报告受到损害,做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也难辞其咎。

由此可见,《证券法》修订草案一旦付诸实施,会计信息质量应该能够对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发挥显著的保证作用。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