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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凤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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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工作-任重而道远

(2010-04-29 08: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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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2010年5月1日,我们将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8周年。职业病防治法的出台,对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然而,当前我国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全国每年报告新发各类职业病超过1.3万例,造成显著的经济损失,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职业病高发,是多种社会因素所促成。控制我国职业病高发的趋势,首先需要在预防环节取得成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在我国许多地区,尤其是欠发达地区,面临发展经济和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的“两难”选择。诸多群体职业病集中发病的事例说明,牺牲劳动者健康权益和环境保护需要,无法使地方经济步入良性循环。

控制职业病高发趋势需要有效的监管体制。尽管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职业病防治的监管主体,但此后的监管职能再划分,形成了由卫生、安监等部门共同承担的格局,使得职业卫生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部门之间职责不清、职能交叉,甚至出现失监管的“空白现象”。控制职业病高发需要政府层面的统一协调,在卫生、安监、劳动社会保障等部门之间明确职责,建立协作机制,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控制职业病高发趋势需要建设完善的技术服务体系。职业健康监护的三级预防,被证实是行之有效的技术服务手段。对计划建设项目实施卫生评价审查、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剂量(浓度)实施经常性卫生监测,是保障劳动者免遭职业病危害的先决条件。而经常性职业健康检查,有可能早期筛检出职业禁忌症患者和疑似职业病患者,做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消除或减轻劳动者的健康损害。

做好职业病患者的诊断治疗工作,体现了医疗机构一种起码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目前针对多数职业病,尤其是慢性职业病尚缺乏根治手段,准确的诊断、科学合理的治疗,却可以最大限度减少患者的病痛,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减少社会和患者家庭的负担。

“农民工”正在成为职业病的高发人群,社会弱势群体同样需要高质量的医疗技术服务。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技术服务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不仅有责任探讨适合当前职业病诊断治疗的机构建设模式,还必须积极促进职业医学的学科建设。合理的机构模式设置,是职业医学学科建设的基础和载体。只有职业医学学科建设取得长足的发展,立足于我国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的发展前沿,才有可能为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满足职业病患者的就医需要。

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启动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工作。希望伴随职业病防治法的进一步完善,在不远的将来,使得我国职业病高发趋势得到有效遏制,为建设和谐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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