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护航,不让劳动者流汗又流泪

2024-03-12 17:40:09

谷岩

随着网络的普及,工作模式和场所开始逐渐多样化。从原有的固定工作场所,到现在的远程办公,便利劳动者的同时也带来劳动者权利保障失位的风险,尤其是新业态劳动者的权利保障。

互联网工作模式下工作的边界逐渐模糊,下班后的各种在线沟通、邮件回复,悄无声息地侵入劳动者的私人时间,诸如,要求劳动者二十四小时开机、随时回复工作信息及邮件。在固定工作时间之外,以钉钉、微信等形式沟通联络和跟进工作进度的情况更是无处不在,给劳动者带来无形的压力。越来越多的人对此表示很焦虑,需要时刻关注手机来电和信息,生怕错过任何一条重要工作信息,甚至是在睡前突然接到工作任务。

在今年1月北京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及网络时代隐形加班现象,将下班后利用微信付出实质性劳动认定为加班。全国两会前,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主任吕国泉接受记者专访时,也首次提出“将离线休息权入法”,提高企业隐形加班违法成本。“两会”期间“保障劳动者离线休息权”的词条登上热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也提到“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由此可见,劳动者离线休息权的立法保障已经迫在眉睫。在最高法工作报告中提到在2023年度审结涉新业态劳动争议案件14.2万件,同比下降10.2%,明确把“付出实质性劳动”和“明显占用时间”作为线上“隐形加班”的认定标准,让在线工作有收益,离线休息有保障。

会议审议后“劳动者离线休息权”得以立案。从法治层面来说,劳动者离线休息权的提出是我国劳动保护法治进步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国司法机关能动司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体现;从权益保障层面来说,是对劳动者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保障,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时俱进的重要体现。

法治一小步,文明一大步,以能动司法扛起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赋予人民法院的责任,积极回应新时期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如何保障劳动者离线休息权,其行为和权利边界如何确定以及与企业自主经营管理权行使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等问题,则需要进一步通过明确劳动者离线休息权的行为认定标准、适用主体范围等要素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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