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人直播新业态监管正当时

2024-06-07 14:55:09

苏小雅

    今年两会期间,数字经济这一代表新质生产力的新兴行业,受到广泛关注。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商业化进程按下快捷键,加之短视频之风盛行、电商直播行业火热,虚拟主播随之出现。在短视频领域,虚拟主播能够在不过多暴露个人信息的同时,发布音乐作品、舞蹈视频,收获大批粉丝和巨额流量;在电商直播领域,虚拟主播因其可在播时间长、价格低于人力的优势,获得电商商家的青睐。一方面,虚拟主播是数字经济又一创新创举,另一方面,虚拟主播在野蛮生长中也衍生出诸多问题。

    其一,传播不良内容。在短视频领域,部分虚拟主播存在传播低俗色情内容、违反公序良俗的言行。如某大型视频平台上某虚拟主播声称自己被拐卖,警方调查后却发现纯属虚构,目的是为了吸引流量。事实上,虚拟主播虽然根据驱动方式有智能驱动型和真人驱动型两种,但是控制虚拟人、核实发布内容的仍然是实体主体,“名为虚,底为实”。运营方在发布平台内容时应当及时加以审核把关,监管主体仍会穿透追责虚拟主播背后的管理主体。

     其二,侵犯真人权利。虚拟直播领域曾刮起一阵AI换脸的风潮,甚至有电商经营者将明星脸换到自己直播间的真人直播脸上。然而,这一未经同意的“换脸”直播存在侵犯被换脸者的肖像权、名誉权问题。

    其三,不实广告代言。在电商播直播中,部分虚拟主播存在对产品的不实描述等虚假宣传问题。根据我国《广告法》,广告代言行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行为。而不以真人为基础的虚拟主播利用自己有影响力的IP进行直播带货行为,是否能认定为广告代言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对上述问题如果不加以规范明确,则会出现“劣币追逐良币”,为监管带来阻碍,为数字经济长远发展带来隐患。值得注意的是,国家法律层面和平台内部正在重视虚拟主播带来的问题,并发布规范予以规制。国家多部门先后发布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进行了规范层面回应。同时,各大型互联网平台发挥平台自律作用,针对虚拟直播发布相关规则,如百度发布《数字人电商直播解决方案》、哔哩哔哩发布《虚拟主播专项治理公告》,对虚拟人直播行为进行自查清理。在监管机构和平台的双方发力下,诸多平台针对虚拟主播加强了监管,并封禁、惩罚了一批有违规行为的虚拟主播账号。但应当看到的是,监管只能起到外部推动作用,只有虚拟主播运营主体心怀规范经营之心、加强自律,虚拟人直播行业才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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