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守护最美夕阳红
(2024-03-11 13: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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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守护最美夕阳红
江宇
一是要完善超龄劳动者用工关系认定规范,承认超龄劳动者合法地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事关劳动者可享受的待遇及权利,但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因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超龄劳动者在用工关系的认定上常有一定的困难。对此,应综合考虑超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的关系,着重审查劳动者是否对用人单位存在着依赖性、从属性等,以本质性要素明确主体间法律关系,承认超龄劳动者的合法地位。同时,应紧随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推动细化劳动关系认定规范,为超龄劳动者在再就业过程中提供制度化保障。
二是要规范适用并构建超龄劳动者社会保障体系,免除超龄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与通常意义上的适龄劳动者不同,由于年龄、身体等客观因素,超龄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更容易遭遇意外与职业伤害,除了保证必要的劳动条件、劳动环境外,还需从社会保障角度除尽其后顾之忧,尤其是应保证其享受合理、合法的工伤保险待遇。一方面,应统筹考虑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主体地位,从行政、民事结合的角度保障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结合上海、浙江、南昌等地在实施超龄劳动者参与工伤保险政策中的经验,适时推动出台统一的参加工伤保险标准,让超龄劳动者“劳有所依”。
三是要推动司法与行政衔接,营造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践行积极老龄化、健康老龄化的发展理念、保障超龄劳动者参与适当的劳动活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人民法院不仅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优势,通过个案传递司法理念,向社会普及超龄劳动者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加强监督作用,更要紧密联系行政部门,从风险防范角度促进制度构建,优化司法政策供给,实现司法政策与其他政策协同发力。
莫道桑榆晚,为霞尚满天。加强超龄劳动者权合法益保障不仅是为老年人的健康、幸福和尊严在努力奋斗,更是人民法院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背景下服务大局、主动融入和促进国家治理、社会治理,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做深做实能动司法的鲜活注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