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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犯罪

(2017-10-30 19:27:32)
标签:

教育

文化

分类: 段鑫星译著

由于犯罪行为对社会有极大的破坏性,并且犯罪起先产生于现代的城市,为此社会科学中犯罪是最古老的,并广为研究的一个话题。针对犯罪问题进行研究的50年间,有一项研究结果极为重要并表现出一致性:大部分实施犯罪的年轻人介于12~25岁之间(Eisner, 2002)。由于大部分犯罪是由青少年和初期成人实施的,所以在本章中这一话题值得我们更多地关注。

首先,进行一些界定是必须的。当然,犯罪是严重违法法律的行为。但对违法行为是由司法系统界定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把由少年(juveniles)实施的犯罪成为违法犯罪行为(delinquency)。美国人仅有三分之二的州将未成年人规定为18周岁以下的人。

犯罪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三类。身份犯罪(states offenses)是法律规定的只能由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例如,成人可以在任何时候离开家,但未成年在未得到家长的允许时私自外出可能被认为是有罪的。其它身份犯罪的例子还有,俩厢情愿的性行为,各州可发生的性行为的年龄规定不一,以及购买酒水。

严重犯罪(index crimes)会造成严重后果,任何年龄阶段的个人包括成人和未成年人实施了严重犯罪都被视为是违法的。严重犯罪包括各种类型,暴力犯罪(violent crimes),例如强奸、侵犯人身、抹杀和财产犯罪(property crimes),例如盗窃摩托车,抢夺,纵火。非严重犯罪(nonindex crimes)是较轻的犯罪行为,例如赌博和品行不端。和严重犯罪一样,任何年龄段的人实施非严重犯罪行为都被认为是违法的。

 

P427名言

“对我来说,十岁与二十三岁并无差别,或者说青春会一直持续下去,除了会变成一个少妇,与孩子生活在一起,不在小偷小摸,打架斗殴。”

——莎士比亚,1610,冬天的故事,ACT Ⅲ,scene 3

 

基于以上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到身份犯罪是青少年实施的犯罪,如果规定的成年人实施了这些行为,不会被认为是犯罪。然而严重犯罪年龄和犯罪行为之间的巨大联系是存在的,非严重犯罪行为也同样如此。

在西方社会,这一研究结果在过去的150多年中广受关注。图表13.5显示了年龄和犯罪的关系,一个是19世纪40年代,另一个是近现代的(1922年)。可以看出,年龄和犯罪关系的特征看上去极为相似(Gottfredson & Hirschi, 1990; Eisner, 2002; Wilson & Herrnstein, 1985)。青少年和初显期成人不仅比成人和儿童更容易犯罪,而且也更容易实施严重犯罪(Cohen & Potter, 1999; Eisner, 2002)

虽然1225岁的年轻人在过去200年的每一历史时期犯罪量最多,但年轻人犯罪率仍然存在相当大的历史性波动(Wilson & Herrnstein, 1985)。极为有趣的一点是年轻人的犯罪率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至今稳步下降(联邦调查局, 1999),原因还不为人知。

什么原因可用来解释年龄和犯罪之间的联系?有一种理论认为,解释年龄和犯罪关系的关键是青少年和初显期成人独立于父母和其他成年人的权威,并且与同辈群在一起的时间增加,与群体联系的紧密是与犯罪相一致的(Wilson & Herrnstein, 1985)。年轻人在十几岁和二十岁早期发生的犯罪多是结伙作案,远高出成年人团伙作案率(Dishion & Dodge, 2005)。在青少年小团体中犯罪是一种受鼓励和令人钦佩的活动(Dishion, McCord & Poulin, 1999)

正如我在第8章所写的,同辈群体和朋友可通过各种方式影响彼此。然而青春期和成人初显期是人生中的这一段时期:他们不仅乐于违反社会常规,而且对如何重塑规则充满兴趣(Gifford-Smith et al., 2005; Dishion & Dodge, 2005)。在寻找刺激和冒险的过程中,这些同辈群体中的年轻人可能进行违法活动。他们参加违法活动的动机较少是出于经济目的——即便他的行为涉及盗窃,偷盗的金额也较少。当他们到20岁中期,这个反社会的同辈群体组织随着初显期成人承担起各类成人的角色而解体,犯罪率也随之减少(Moffitt, 2003; Sampson & Laub, 1994)                                                          

两类违法行为:在十几岁和20岁早期具有较多的共同点。大量观察发现有超过3/4的青少年在20岁之前曾发生过至少一项犯罪行为(Moffitt, 2003; Wilson & Herrnstein, 1985)。然而,从事一次或两次轻微犯罪(例如,物品毁坏或小偷小摸),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多次犯罪(包括更为严重的犯罪,如强奸和故意伤害)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有10%的年轻人所犯罪行达到所有犯罪种类的2/3(Yoshikawa, 1994)。偶尔发生轻微违法行为的青少年和那些有从事更为严重、长期犯罪的青少年之间有何差异?

特瑞·墨菲特(Terrie Moffitt, 1993, 2003)得出了一个具有煽动性的理论,在这一理论中他把“青春期有限”违法行为和“持续终身”违法行为进行了区分。在墨菲特看来,这是两类不同的违法行为,每一类型出于不同的动机和不同的原因。然而,在青春期的犯罪行为什么比童期和成人期更加常见这一问题上难以区分。根据墨菲特的理论,区分两者的方法是观察青春期之前的行为。

持续终生的青少年犯罪(life-course-persistent delinquentsLCPDs展示了出生之前便有着各类问题的模式。墨菲特相信他们的问题源自于神经性缺陷(从婴儿期复杂的个性气质中得以发现),与儿童期注意力障碍及阅读障碍也有很大关系。有这些问题的儿童也更多处于高危险的环境中(例如,低收入家庭,单亲家庭)和有着自身存在多种问题的父母。他们的神经性缺陷对外部环境的反应更为更糟。当他们进入青春期,受神经缺陷和高危险环境的影响,儿童更易从事违法活动。此外,在青春期后期或进入青春期后,他们也常会持续他们的犯罪活动。

青春期有限犯罪(adolescence-limited delinquentsALDs有着一个较为不同的模式。他们在婴儿期或儿童期没有显示出存在问题的信号,而且他们中很少有人在2526岁后从事犯罪活动。事实上,只是在青春期和成人初显期开,大约在1225岁——他们有着一段参加犯罪活动的时期,他们的违法行为大致有破坏公物、盗窃和使用违禁物品。


ALDS违法行为发生很容易被认为是他们以往问题的一个反映,但又如何解释ALDS的违法行为?根据墨菲特的解释是为了获得成年期力量的权利和欲望使ALDS发生违法行为。她强调在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人的生理成熟提前而社会成熟延迟了。根据墨菲特的观点,其他青年认为ALDs通过获得物品,富有性经验,以及更早地宣布脱离父母来逾越这一成熟的鸿沟。ALDs模仿LCPDs的行为,包括他们的违法行为,以获得他们认为LCPDS得到的类似成人的优势。一些青少年能够通过更为分层的方法获得成人的权利,那么ALDs的违法行为将减少。

墨菲特的理论以他对新西兰年轻人的研究为基础(Moffitt, 2003; Moffitt & Caspi, 2001; Moffitt, Caspi, Harrington & Milne, 2002; Moffitt, Caspi, Michael & Pill, 2002; also see Piquero & Brezina, 2001)。称为“丹尼丁长期追踪研究”的研究始于参与者的婴儿期,并持续到其26岁。研究结果显示,正如理论预测的那样,LCPDs自幼年时期就显示出神经功能,个性气质,以及行为方面的问题,而ALDs则没有这些表现。成人期,LCPDs仍有各种困难,比如精神健康问题、财务问题、物质滥用问题以及犯罪行为。ALDs比那些在青春期没有违法行为的成人拥有更多的物质滥用行为和财务问题,但他们的危险行为到26岁开始减少。

 

墨菲特的理论煽动性和独创性,为确认青春期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做出了贡献。然而,这一理论是有局限的,尤其是有关ALDs违法行为形成的解释显得薄弱。没有证据显示青少年急于承担成年期的角色——进入婚姻、成为父母,以及全职工作。甚至不能在过去的50年间这个改变发生的平均年龄稳步上升方面提出相反的证据(Arnett, 2004a, 2006a; Douglass, 2005)。更为重要的是没有证据表明青少年将LCPDs视为榜样。相反,正如墨菲特自己所展示的,由于他们的挑衅和对冲动缺乏控制,LCPDs在青春期不受欢迎,正如他们在儿童期表现的一样。但墨菲特对LCPDsALDs的区分是有用的,他将我们的注意引向这一事实:从事违法行为的青少年能拥有较为不同的过往与未来,即便他们现在的行为是相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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