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犯罪陪审团(上)
(2016-05-09 09: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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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文化 |
分类: 段鑫星译著 |
导读:犯罪陪审团/具有陪审团的总体特征/调查数据显示他们的决策并不依赖其群体组成/给陪审团留下印象的方式/其辩论的方式与影响/杰出辩护师的规劝方式/陪审团会宽恕的或严苛制裁的不同犯罪行为的本质/陪审团作为一个机构组织的实用性,以及其地位被地方行政法官替代后可能产生的危险。
在此我很难研究陪审团的所有分类形式,就详细研究一下最重要的一种陪审团——重罪法院的陪审团。这种陪审团形式是极好的非匿名的异质性群体的范例。我们可以发现,这种群体易被暗示、推理能力较弱、容易受到群体领导人的影响,会在无意识的情绪状态下受到群体主要领导人的指引。在本项调查中,我们偶然观察到一些有趣例子,这些例子中,群体中不熟悉群体心理的人们做出了错误的群体决策。
首先,陪审团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例子——心智水平在组成群体的不同因素中占有很弱的地位,他们更多地考虑群体决策。我们也曾看到,当一个慎重集合被要求就一个字面上的问题(而非完全的技术性问题)发表意见时,智力水平根本无关痛痒。比如,一个由科学家和艺术家组成的群体在大众话题上所持的观念不会和由泥瓦匠和售货员组成的群体有明显不同。在一些特殊时期,比如1848年时,法国政府颁布了一个慎重决定——政府号召民众组成陪审团,并从不同阶层中挑选陪审员,这些阶层包括:大学教授、教员、公职人员、邮差等。起初,大部分陪审员是从小商人、资本家和大商人群体中招募来的。但后来专家笔者遗憾地发现,不管陪审团由哪些成分组成,其决策结果都是完全一样的。即使是由地方法官或敌对分子加入的陪审团也会是一样的结果。前重罪法院总长官贝拉尔·迪·格拉热先生(M.Berard des Glajeux)在他的回忆录里如此阐释这种现象:
“如今,选拔陪审员的决定权事实上掌握在市政府议员手中,他们会根据候选人所处地位附带的政治上或选举上的问题来决定是否将其放入选拔名单。选拔出来的大部分陪审员都是商界人物,但他们应是力量日渐薄弱的人或是直接从属于某个特定政府分支的人……在审判角色面前,个体的专业、职业和意见都变得微不足道,陪审员们都满怀着初学者的热情和虚心求教的态度,陪审员们的精神从未改变:他们的裁决也会保持一致。”
上述文本可以被视为一个熟记在心的结论,而不是薄弱的解释。我们不需要对陪审团群体的劣势感到非常遗憾,因为,地方行政法官和委员会成员通常都会忽略群体心理,也就是说,会忽视陪审团的心理规律。我从这位作者引据的事实中又发现了一个证明上述观点的证据。他指出,作为重罪法庭中执业的最杰出的律师之一的拉肖(Lachaud)会非常清晰有条理地使用自己的权力来反对陪审员的建议,以避免陪审员中某些智力水平高者的提议左右审判结果。但我们通过之前的经历,仅仅是经历就可以得知这些反对意见的无用性。有一种现象也可以证明这个问题:如今的隶属于巴黎律师圈的公诉人和公诉律师们已经彻底放弃反对陪审员的行动,因为,正如贝拉尔·迪·格拉热先生(M.Berard des Glajeux)所说,最终裁决不会更改,“他们的裁决不会变好亦不会变坏。”
和所有群体一样,陪审团也极容易因为情绪层面的印象而左右判断且理性推理力较弱。“他们无法抵抗眼前一位宝妈给孩子喂奶的画面或一个可怜的孤儿站在他们面前,他们无法对此无动于衷。”一位公诉大状如是写道。而贝拉尔·迪·格拉热先生(M.Berard des Glajeux)更这样阐释,“一位女士若想赢得陪审团的怜悯,一定要有可怜兮兮的外表。”
陪审团不会考虑犯罪行为呈现的状况,不会考虑自己会不会也是此犯罪行为的受害者,甚至说不会考虑此犯罪行为会不会给整个社会带来极大危害,相反,他们会感情用事违反罚款姑息纵容。他们不会对杀婴的未成年少女妈妈特别严苛,亦不会对杀死了诱奸或抛弃自己的男人的女子十分刻薄,因为他们会下意识地觉得即使有这些犯罪存在,社会还是照常运行,而且这些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很小,他们会认为,因为本国没有保护被抛弃女子的相关法律,此女子的犯罪行为是在为自己报仇,此行为对其自身,有利而非有害,同时,此行为可以恐吓那些有诱奸心思的人,起到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