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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犯罪陪审团(下)

(2016-05-10 09:44:59)
标签:

教育

文化

分类: 段鑫星译著

和其他群体一样,陪审团也极易受对方声望的影响,贝拉尔·迪·格拉热先生(M.Berard des Glajeux)指出,尽管陪审团的组成是很民主的,他们会因为对方是否为贵族而决定自己的好恶,“名字、出身、富有的财富、政要、著名委员会的协理人,受控人本质上的与众不同之处和可给其添光加彩的部分都可以助其达到一个对自己极有利的状态。”

一个好的委员会需主要考虑的事是如何处理陪审员的情绪,像处理其他群体一样,要强调理性推理的概念,但不能过多强调,或者仅仅使用基本的推理模式。一位在重罪法庭保持着很多成功记录的英国著名律师如是阐述自己的诉讼方法:

“在阐述诉状时他一般会仔细观察陪审员的表情。及时抓住最恰当的机会。律师根据陪审员们的表情宣读每一小节的结果,进而阐述结论。通常,他会先找出陪审团中支持他的论断的成员。一般会很快得到他们的有力附和,完成此步后,他会转而去关注那些看起来极不友善的成员,并尽力找到他们对受控人满怀敌意的原因。这是他工作中最微妙的部分,因为不考虑公平正义,一个人也会因非常多的原因而遭受指控。”

这些方法其实也是演讲艺术的全部机理了,从这个角度我们也可以看到,为什么一些精心准备的演讲最后收效甚微,演讲时必须要时时刻刻注意所使用的小细节给受众留下了怎样的印象。

演讲时不需要改变所有陪审员的观点,但要尽力改变那些决定群体总体意见的领导者的思想。因为在所有群体中,在陪审团中也是一样,只有很小数目的个体会扮演群体领袖的角色。上文提到的那位律师指出,“我从以往的经历中发现,陪审团中一两位精力充沛的人会影响团体中的其他人。”那“两三位”才是应该通过一些技巧完全说服的。首先,也是极为重要的是,一定要先取悦他们。说服群体中个体的关键点是心情舒畅,在这种状态下,他更愿意接受其接收到的非凡论点。拉肖(M.Lachaud)先生下面的有趣轶事也暗示了上述观点:

“我们可以得知的是他在重罪法庭发表的所有演讲中,拉肖(M.Lachaud)先生会始终仔细观察他确信或推断是陪审团中比较有影响力或比较固执的成员。他通常能搞定陪审团中所有难搞的人。不过有一次,在省级法庭中,他不得不与一个持有狡诈论据的陪审员纠缠了四十五分钟,却还是一无所获,那是坐在第二席位的第七陪审员。案子越来越焦灼。突然,在其感情充沛的演讲的中段,拉肖(Lachaud)突然以短促有力的言语结束,并获取法庭总长的注意,他说,您可以帮忙让工作人员拉一下窗帘吗?第七陪审员好像要被太阳晒伤了。那位陪审员迟疑地脸红起来,对他微微一笑,并表达了感谢。拉肖就这样获得了胜利。”

很多笔者,其中有很多著名笔者,发起了一个对抗陪审团制度的强力运动,尽管这是我们唯一能够抵抗属于无控制状态下的社会阶级的经常性过失的预防性举措。*有一部分笔者呼吁应该只从开明阶级中招募陪审员,但我们也已经证明即使这样做,最终裁决还是会和拥护现行制度的人保持一致。另一些笔者则聚焦于陪审员们的过失之处,提议应该用法官取代陪审员。我们很难想象这种要求发生时会是怎样的场面,革新者似乎忘记了一个重要事实,即陪审员们备受谴责的过失最初是由法官授权给他们的,而且,在陪审员们评判受控人是否有罪之前,通常许多地方行政法官、预审、公诉人、法院传讯等环节也已经指控其有罪了。所以我们必须清楚的是如果受控人完全由地方行政法官而非陪审员判定是否有罪,他将丧失唯一证明自己清白的机会。陪审员的错判其实来自于地方行政法官们的错判。当怪异的法庭错判突然出现时,地方行政法官是唯一应该受到责备之人,因为,就最近的“L医生”案来说,他先是受到法官预审的公诉,但公诉过程非常愚蠢,因为一个极近白痴的女孩一直不遗余力地指控他为了30法郎的手术费而在她身上进行了非法手术。L医生本应该遭受“社区服务令”一类的惩罚,但因为公众愤慨的突然爆发,他立刻被州长无罪释放了。受控人的公民伙伴们赋予了他职业荣耀,这种荣耀使其对愚蠢指控的抵抗不证自明。地方行政法官们已经意识到这一点,他们抛去社会阶层方面的考虑,尽力阻止特赦成为现实。通常情况下,当陪审员遇到自己无法理解的技术性细节时,他们会很自然地聆听公诉人的意见,他们会说在开庭之前,地方行政法官已经进行了相关调查,弄清楚了案件最错综复杂的部分了。所以,到底谁才是法庭错判的主要责任者?是陪审员还是地方行政法官?我们应尽全力深入研究陪审员。因为陪审员构成了一种唯一不能用个体替换的群体类别。这个群体可以缓和法律的严苛,这就相当于该在原则上无视、更不必去了解特殊的案子。可惜他们不会知道,我们唯一该留心的应是法律的文理,一个具备专业素养的法官在处理入室抢劫杀人者和因为平穷和被诱奸并被抛弃而选择杀婴的少女的案件时,会给予一样严苛的制裁。换句话说,陪审员会自然地觉得被诱奸的少女的罪责就是比诱奸者的罪孽要少,他们会觉得她并没有触犯法律,理应得到任何宽恕。

熟悉社会等级的心理规律和不同群体类别的心理规律后,我没有意识到一件简单的事理,即在面对一个错判的案件时,我不应更倾向于寻求陪审员的帮助而不是求救于地方行政法官。我应有一些机会,即前者可能会意识到我是无罪的,后者有更大的可能性承认我无罪。群体的力量确实可怕,但某些特定的社会阶级的力量更加可怕。群体对规劝建议持开放态度,社会阶级却从不会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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