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占指月官讼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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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占星果老星宗六壬七政四余子平八字 |
分类: 星占指月 |

林文丙生五十三岁占讼,戊申年七月辛卯日,午将戌时。
邵公曰:主有服人争讼,挟起卑幼,遂乃动众。夜贵加在日贵,宜暗计嘱托,庶可。传财太盛反化鬼,若要此事了,须至贴幼小财物自止。徒尔有众,不能成事也。
林兄弟三人,又叔伯兄弟四人,分产时,诸弟皆小,所分不均。后兄死,嫂与小弟论他不当,叔伯从之。
盖木局生干上午火,火来克日,行年上又见寅,日贵午虽关切,又是鬼。寅木又生鬼,故有事。贴幼子即止者,因宅见亥为幼子,亥水能制午火。然诸木又生于亥,故住与不住,皆由于亥,故必贴幼小,方得止也。后果贴幼弟物,诸人皆散。
又论曰
九紫辰:星占此课,如说前面木至官而受金之克。此课亦然,金至官而罗克。不同只是,则则金土党起而戌月。此课,则申月金旺。是以状亦己成,而实只损财。两课相对,其妙如是。且月为官而兄,应说,此课若占,官家是站在兄之一边的,而月为阴人,是以实应为嫂与小弟论不当。而气日随之。是以应,叔伯从之。即众人和官家都与己不和象。则,何能胜此讼。惟解财而己。是以邵公曰,若了此事,当须贴财。其中木兄克土宅,只能分其宅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