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熟度与合同责任
(2025-01-31 06:36:49)分类: 博主心得 |
广义的合同成熟度通常是指合同在订立、履行过程中所达到的完备程度和发展阶段。狭义的合同成熟度也可以仅指合同从意向到生效这一合同订立并生效过程的完备程度,不包括合同生效之后的履行过程。一般来说,合同越成熟,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合理信赖利益越多,过错方或违约方的合同责任也相应越大。
一般来说,合同都有一个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过程,相应的合同责任也从缔约过失责任向违约责任在发展,赔偿责任也在这一过程中相应加大,比如缔约过失责任,一般只赔偿信赖利益,而违约责任则包括可得利益,同一合同的同一行为,其缔约过失责任不得重于违约责任。“在一方违反预约合同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交易的成熟度在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之间酌定损失赔偿的范围。也就是说,交易的成熟度越高,就越接近履行利益;相反,交易的成熟度越低,就越接近于信赖利益。所谓交易的成熟度,则主要取决于预约合同就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内容所作约定的完备程度以及订立本约合同的条件的成就程度。也就是说,如果预约合同就将来所要订立的合同的内容约定得越清楚,当事人在订立本约合同时的磋商空间就越窄,预约合同所体现的交易成熟度就越高。”(注)
合同成熟度与合同责任之典型的应用有预约合同和经批准生效的合同。下面我们以民法典合同通则司法解释相应的条款作一分析。
一、预约合同
民法典合同通则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预约合同在内容上的完备程度以及订立本约合同的条件的成就程度等因素酌定。”这是法律第一次明确规定合同成熟度与合同责任的关系,合同越成熟,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就越严重,违约损害赔偿数额可能就越大。
再如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形式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为担保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交付了定金,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预约合同成立。
当事人通过签订意向书或者备忘录等方式,仅表达交易的意向,未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难以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一方主张预约合同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订立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已就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主要内容达成合意,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成立条件,未明确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另行订立合同,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当事人一方已实施履行行为且对方接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本约合同成立。”仅有交易的意向,属于预约合同的磋商阶段,不能认为预约合同成立,这时,双方订约的协助义务和诚信义务相对都比较低,但随着磋商的深入,随着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越来越多趋向一致,合同当事人诚信义务的要求就越来越高,相应的违反诚信义务的缔约过失责任也就越来越重,直至预约合同成立。此时,一方违反预约合同义务的,就要向对方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预约合同成立后,根据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就有诚信的义务磋商本约,否则就要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只要双方都是诚信磋商,任何一方都不必因为本约合同未能订立而承担合同责任。不过,预约合同较之本约,成熟度越高,相对来说,本约更容易达成。甚至不排除在一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以为双方订立的是预约合同,实际因为履行而进展成熟为本约合同。
二、经批准生效的合同
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后,负有报批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报批义务或者履行报批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方请求其继续履行报批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方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其承担违反报批义务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一方履行报批义务后,其仍不履行,对方主张解除合同并参照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获得批准前,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经释明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是不影响其另行提起诉讼。
负有报批义务的当事人已经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或者已经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报批义务,批准机关决定不予批准,对方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因迟延履行报批义务等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未获批准,对方请求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根据该规定,如果合同还尚未报批,只要合同成立,除非另有约定,合同的报批义务就独立生效了,但合同的主义务还尚未生效,负有报批义务的一方不履行报批义务的,相对方有三种可供选择的权利,或者直接要求负有报批义务的一方承担拒绝报批的相应违约责任,或者由自己去报批,或者请求法院判决对方报批。法院如果判决对方报批而对方拒绝报批的,则相对方有权要求报批义务方承担整个合同的违约责任,这是因为由于有了法院判决,合同离批准更近了,对方有了法定的报批义务,也就是合同的生效成熟度更高了。
从违反合同约定的报批义务追究报批义务的违约责任,到违反法定(判决)报批义务而追究合同的违约责任,到拒绝履行经批准生效的合同,合同的成熟度在提高,违约方的责任也在相应加重。
三、合同成熟度的判断
考虑到有效的合同并不一定就能够履行,比如投资人与公司的对赌回购,原则上是合法有效的,但能否履行,有时会涉及到公司减资的程序问题,公司减资的程序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公司可能就不能履行相应的回购义务。因此,对于广义的合同成熟度,不仅要考虑合同的成立生效,而且还要考虑合同的履行条件是否具备,故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合同的成熟度进行衡量:
1、合同内容的完备性。合同条款是否详细、明确,是否涵盖了合同履行的各个方面。
2、交易条件的成就程度。合同约定的各项条件是否已经具备或接近具备,例如交货时间、付款条件等。
3、合同履行的进展程度。合同是否已经开始履行,履行到何种阶段,是否存在法律上或经济上的不能履行情况。
四、合同成熟度对违约责任的影响
1、对违约责任认定的影响。如果合同已经进入实质性履行阶段,且内容完备,违约责任的认定相对明确。例如,合同已经履行了大部分义务,仅剩部分尾款未支付,此时违约责任的认定主要围绕未支付尾款的行为。对于尚未开始履行或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可能需要考虑更多因素,如合同的订立过程、双方的过错等。
2、对违约责任范围的影响。成熟度高的合同,违约责任范围可能更接近于合同履行利益,即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可得利益损失)。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卖方未能按时交货,买方不仅可以要求赔偿因延迟交货导致的直接损失(如仓储费用),还可以要求赔偿因未能按时获得货物而失去的商业机会。成熟度低的合同,违约责任范围可能更倾向于信赖利益,即因对方违约而导致的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等损失。
3、对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影响。成熟度高的合同,违约方可能需要承担更全面的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成熟度低的合同,可能更多地适用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等方式。
注:最高法院民二庭、研究室编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