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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则司法解释学习笔记三、合同成立的认定

(2025-01-04 08:39:33)
分类: 博主心得

“我们认为,首先,只有在市场价格公开透明或者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未对价款或者报酬进行协商,也可以认定合同已经成立,否则认定合同成立不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其次,除合同主体、标的和数量外,如果当事人认为其他内容对其具有重要性而进行了意思表示,则就该内容也必须双方达成一致,才能认定合同成立,而不能通过合同解释规则或者推定规则来解决意思表示不一致的问题。”“即使当事人未就非实质性内容达成一致,也不应影响合同的成立。此外,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必须就某项内容达成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也应认定该内容属于实质性内容,且只有双方就该内容达成一致时,合同才能成立。”P62

“理论上将法律行为的构成部分区分为要素、常素、偶素三种元素。要素是指法律行为的本质部分,欠缺该元素将导致法律行为不成立。要素又可进一步分为一般性的要素和个别性的要素:前者是所有法律行为都必须具备的要素(如标的物),后者则是某类法律行为区别于其他法律行为的要素(如买卖合同的价金)。常素是指法律行为因具备要素而成立时,依其性质必然具备的内容(如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即使当事人对此没有约定,也可根据合同的性质或者法律的规定进行认定,除非当事人通过特别约定予以废弃或者变更。偶素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的性质之外偶然附加于合同的内容(如付款条件、期限或者违约金)。可见,影响合同成立的元素仅指要素”。P64

“即使合同具备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标的和数量,合同也并非当然成立,还要考察合同类型的个别性要素是否存在,因为实践中可能会出现针对某一合同内容,既没有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也无法......依照民法典第510条、第511条等规定予以确定的情形。”“要素仅是用来判断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的标准,意思表示欠缺要素,自然会导致合同不成立,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只要就要素达成一致,才能认定合同成立。就此而言,我们认为,如果当事人就要素之外的其他实质性内容进行了协商,但未达成一致,则人民法院仍然应当认定合同不成立。”P65

“不合意可以分为公然的不合意与隐藏的不合意:前者也被称为有意识的不合意,即当事人明知双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后者则又被称为无意识的不合意,即当事人不知道双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且大多发生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客观上有歧义,又不能通过合同解释加以排除的场合”。P66

 

注:上述页码指的是最高法院民二庭、研究室编著的《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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