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学习笔记(44)、公司法规则的分类
(2024-12-24 09:09:44)| 分类: 博主心得 |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较为常见的从法律规则是否具有强制性效力进行分类,将法律规范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所谓任意性规范,就是当事人可以作出不同于法律规范的特别规范。
“在法律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公司章程能否事先概括性地规定董监高违信责任的豁免(免除责任、限制责任)条款?”P750
“美国学者爱森伯格教授将公司法规则划分为结构性规则、分配性规则和信义性规则,其中信义性规则规定经理人和控制股东的义务。本条关于董监高违信责任的规定即属于信义性规则,其是对公司与董监高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默认安排,明确了后者的行为准则。即使在合同理论框架下,公司作为长期合同所固有的不完备性也使股东合意面临信息不足、认识错误等漏洞,此时信义性规则发挥漏洞填补的作用。信义性规则实际上提供了一种事后的公平性标准,保护公司、股东免受董监高投机行为的侵害。准此而言,信义性规则应为强制性规则,在法律未授权之时,公司章程无权规定董监高违信责任的免责条款,以避免突破信义义务的法律约束。”P750---751
(注:结构性规则:这些规则涉及决策权在公司机关的配置、行使决策权的条件以及对公司控制权的配置。它们是关于公司治理和内部权力分配的基本规则,通常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随意变更或拒绝适用。但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可以通过章程或股东协议来调整这些规则,但仍需遵守法律的基本框架和要求。
分配性规则:这些规则涉及对股东资产进行分配的规则,如利润分配等。在某些情况下,分配性规则可能允许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即公司可以通过章程或股东协议来调整这些规则。然而,它们仍然受到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约束。)
P指李建伟主编的公司法评注
P*指最高法院民二庭编著的公司法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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