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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学习笔记(18)、公司治理中的其他内容

(2024-11-21 09:07:33)
分类: 博主心得

职工董事或监事中的职工“应为董事、高管以外的,与公司现存劳动关系的主体。”P309

有观点认为,为什么不可以由公司之外的其他自然人担任职工董事或监事,比如具备专业知识且能维护职工利益的外部律师担任职工董监事是否更合适?

“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办法由章程规定,实践中常见的有股东会选举、董事会选举、章程指定或合乎条件者当选等方法。”P310

“法律虽未禁止执行董事加入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但从其监督功能出发,执行董事进入审计委员会进行自我监督,与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角色无法契合,因此有限公司宜在章程中明确排除执行董事兼任审计委员会成员,或限制其在审计委员会中的比例。”P316

第七十条第三款关于董事辞任的规定,是原公司法的辞职修改为辞任,“以突显董事与公司之间为委托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P317“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少于法定人数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但我们认为此时辞任已发生效力,仅基于公司法的特别规定,董事负有继续履职的法定义务。”P320

问题1:董事低于法定人数,这里的法定人数是不是3人的要求?董事低于法定人数是指董事会的总人数,还是也包括各专门委员会的人数,比如某上市公司有4个董事,其中两个为独立董事,如果此时有一独立董事辞职,虽然董事会还有三个董事,并不低于法定人数,但独立董事占董事会的比例就没有三分之一,此时,独立董事也不能辞任。

问题2:董事低于法定人数,原董事需要继续履职,如果董事的辞任仍是发生效力,此时原董事的履职,到底是在任董事的履职,还是辞任董事辞任生效后的非董事行为的原董事履职,笔者认为,应该还是董事身份的履职,辞任并未生效。

问题3:股东会可以任意解任董事,但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董事是各股东委派的,此时股东会是否还有权解任董事?另外,职工董事,应由职工民主解任。原则应是,谁有权任命董事,谁才有权解任董事。

“但凡会议之召开,先要确定召集人,召集人负责会议的通知与筹备程序;在会议召开环节,则需确定主持人,主持人负责会议议程的开始、程序推进与闭幕。”P330

“有限公司治理实质上的合伙化,公司法不宜对其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细碎事项作过多规定,以期保障有限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的自治性、灵活性与效率性。”P333有限公司可以参考股份公司的规定完善自己的章程条款。P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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