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回购请求权是不是形成权

(2024-09-23 09:20:14)
分类: 博主心得

一、之前关于回购请求权性质的争议

对于回购请求权的性质,之前司法实务中影响较大的观点有两个,一是认为回购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过去,这一观点一直占主流地位,一是认为回购请求权为形成权,应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该观点虽在之前不占主流地位,但在上海法院公布2023)沪01民终5708号案后,这一观点的影响越来越大。

具体来说,假设当事人约定了回购请求权的行权期间,认为回购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的,则诉讼时效从回购请求权的行权期间届满之日开始计算,认为回购请求权适用除斥期间的,回购请求权的行权期间即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从回购请求权人有权请求回购义务人回购之日即回购条件成就之日起算,回购请求权的权利人未在该期间要求回购义务人回购的,则回购请求权权利人的回购请求权消灭;如果当事人未约定回购请求权行权期间的,对于主张回购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对于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又有多种观点,有的认为从回购条件成就之日起算,有的认为由于权利人随时有权主张,回购请求权诉讼时效的第一次起算点实际无限制,回购主张之后才存在诉讼时效的经过问题。主张适用除斥期间的,一般认为除斥期间为一年,起算点为回购条件成就时,其依据是回购请求权的行使类似于投资合同的解除,而合同解除权未约定解除期限的,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其中较典型和影响较大的案例是2023)沪01民终5708号

二、现行的主流观点及未来的趋势

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于2024年8月2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布了《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公司类精选答问专题》该问答就股权投资的对赌回购的性质及行权期间进行了回答。由于法答网天然具有的权威性,其答问对于后续国内法院的裁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法答网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四级法院干警提供法律政策运用、审判业务咨询答疑和学习交流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通过法答网,法院干警可以就审判工作、学习和研究中涉及的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和司法政策等问题在线咨询。答疑专家须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答疑意见,并经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以最大限度保障答疑意见准确、权威。咨询仅针对法律适用问题,不得涉及具体案件,答疑意见仅供学习、研究和参考使用。”)“我们认为,该问题的实质是如何认识投资方请求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回购股权的权利性质。就股权估值调整协议中投资方有权请求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回购股权的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确立的合同解释规则,对该约定除按照协议所使用的词句理解外,还要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来理解。从双方约定的目的看,实际上是在符合(未上市或利润未达标)条件时投资方既可以请求对方回购进而自己“脱手”股权,也可以不请求对方回购而继续持有股权。因投资方行使此种权利有自主选择的空间,以合理期限加以限定,较为符合当事人的商业预期。具体而言:1.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了投资方请求对方回购的期间,比如约定投资方可以在确定未上市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是否回购,从尊重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角度考虑,应当对该约定予以认可。投资人超过该3个月期间请求对方回购的,可视为放弃回购的权利或选择了继续持有股权,人民法院对其回购请求不予支持。投资方在该3个月内请求对方回购的,应当从请求之次日计算诉讼时效。2.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投资方请求对方回购的期间,那么应在合理期间内行使权利,为稳定公司经营的商业预期,审判工作中对合理期间的认定以不超过6个月为宜。诉讼时效从6个月之内、提出请求之次日起算。

虽然法答网的答问既不是司法解释,也不是法官会议纪要,其原本应对法官裁判并无任何法定的约束力,但从绝大多数法官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来说,法答网的上述答问无疑将对法官的裁判产生极大的影响,尤其是对基层法官的影响尤大。可以预见,相当一段时间内上述观点将是对赌回购裁判的主流观点。

三、回购请求权行权期间与保证期间在法律性质上的比较

保证期间是对保证担保人的法律保护,即使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人保证期间经过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也受到法律的强制保护,而回购请求权的行权期间可以看作是对回购义务人回购义务的保护,虽然其是投资人依照投资合同的约定对于标的公司或者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大股东回购自己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的权利。与保证期间所不同的是,如果合同未约定回购,投资人就不享有相应的回购请求权,因此,保证人享有保证期间期限利益既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未约定的,其仍然享有法定的保证期间的权利保护,而回购请求权只能约定,不存在法定的情形(法定的回购请求权是投资人另外类型的权利,且该权利不能约定,不是我们这里所讨论的回购请求权)。

另外,保证担保是主债权债务的从债务,而回购本身就是回购义务人的债务,该债务原则上不具有从属性。

不过,在承认回购请求权是形成权的前提下,虽然回购请求权与保证期间是两个绝然不同的法律关系,但我们不难发现两者在法律效力上有许多相同点。

(1)行权期间经过,权利人的权利消灭。

债权人如果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保证担保的权利,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同样,回购请求权人未在回购行权期限内请求回购义务人回购的,回购请求权消灭。

(2)行权期间不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效力。

(3)行权期间的起算点为义务人应履行义务之日。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为保证人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之时,回购行权期间的起算点为约定的回购条件成就之时。

(4)行权期间可以约定,未约定的,适用法定的行权期间。对于法定的行权期间,法律明确规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法定回购行权期间目前尚未有规定,目前主要有参照合同解除的一年说和上述法答网答复的认为合理期间为6个月说。

(5)权利人在行权期间一旦行权的,权利人的权利就进入了诉讼时效约束。

四、笔者认为回购请求权是形成权的主要理由

法答网在回答回购请求权的性质时,并未明确回购请求权是形成权,但其对回购请求权性质的认定实际上是肯定了形成权派的观点。形成权派观点的核心是回购请求权为除斥期间,权利人未在行权期间行权的,回购请求权消灭。

笔者感觉,法答网为什么未明确回购请求权为形成权,可能与最高法院对形成权的理解有关,最高法院民二庭认为保证期间不属于形成权的除斥期间,以下是他们编著的《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关于保证期间性质的有关论述。按这一理解,回购请求权也不属于除斥期间,尤其是回购请求权本身不是法定的,而是有约定之后才产生该权利。

“担保法解释起草者认为,保证期间的性质属于除斥期间。但有学者认为,保证期间不能等同于除斥期间。一方面,从规范性质来看,除斥期间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由当事人约定。而保证期间以约定为原则,法定为例外”这一观点颇值商榷,比如合同解除权就被认为是典型的形成权,而合同解除的期限,恰恰可以约定且约定优先)“另一方面,从适用对象来看,除斥期间的适用对象为形成权。因为形成权将会根据一方的意志而发生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效果,所以,通过除斥期间对形成权进行限制,从而使其在较短的时间内消灭该形成权,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而保证期间主要适用于请求权,即适用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P296

“我们认为,可以不对保证期间的性质进行归类,其既不属于除斥期间,也不属于诉讼时效期间,而是民法典规定的一种特殊期间。”P296--297

“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和保证责任同时发生的。”P297

“为什么在连带债务关系下,保证期间不具有绝对效力,而诉讼时效具有绝对的效力呢?”“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制度,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保证期间是向保证人倾斜的制度,因为保证责任毕竟是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债务人才是第一位的责任人,保证人只是第二位的责任人,所以,法律明确规定,债权人如果没有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而诉讼时效制度恰恰相反,该制度是向债权人倾斜的制度,因为该债务是债务人自身的债务,而不是像保证人那样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该债务是实实在在的债务,而保证债务是或然债务。”P300

笔者并不完全赞成最高法院民二庭上述关于保证期间不构成形成权的理由,尤其是保证期间的法律效果与诸如典型的形成权的合同解除权、债权撤销权和债权抵销权的法律效果所一致的特征来看。本文不是论证保证期间是形成权的文章,引述上述保证期间性质的论述,目的仍是为了论证回购请求权为何应认定为形成权,以及推测法答网为什么不直接肯定回购请求权是形成权的原因。

按照民法理论的通说,所谓形成权指的是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形成权必须通过行使才能产生效力,权利人虽享有该权利但不行使,不会影响现存的法律关系。而回购请求权是投资人单方享有的选择权,投资人可行使,也可不行使。投资人行使的,投资人将从对公司的投资关系即享有股权权利转变为对回购义务人的债权关系,法律关系性质发生了变化。投资人不行使的,投资人与公司、回购义务人的法律关系仍维持不变,即投资人凭一已之力,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或不发生变化,因此,回购请求权具有形成权的性质,回购义务如同保证义务一般,也是一种或有债务。

(2023)01民终5708号案,上海法院从另一个角度论证了回购请求权具有形成权的特征,“对赌回购权行使的法律效果实际上是相当于解除了《投资认购协议》,使投资者取回了投资本金及利息,放弃了股东资格,其除斥期间的认定可类推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间。”

回购请求权既然是形成权,其就应适用除斥期间的相关规定。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