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学习笔记(27)、预告登记的效力
(2024-09-21 07:17:08)分类: 博主心得 |
“司法解释赋予抵押预告登记具有相当于本登记的效力。”P461
司法解释第五十二条就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分两种情况进行了规定,分别是抵押人正常情况下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和破产情况下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
“在诉讼过程中经人民法院审查具备办理抵押登记的条件,预告登记权利人即可主张已经取得抵押权,而无须判决认定预告登记权利人只有在办理抵押登记后才能主张抵押权。”P451--452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这里的“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即“指具备办理本登记的条件。实践中,由于是否能够办理本登记,只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知情,房屋买受人或者预告登记权利人可能都不知情。因此,我们认为,在认定预告登记是否失效时,应以买受人或者预告登记权利人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能够进行本登记之日作为计算的起点,不能以客观上具备办理本登记条件之日作为计算的起点。”P460
抵押人破产时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优先受偿的条件:“一是明确将抵押财产属于破产财产作为预告登记权利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二是将预告登记权利人能够主张优先受偿的范围界定在受理破产申请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P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