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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学习笔记(13)、借新还旧的担保责任

(2024-09-08 04:42:00)
分类: 博主心得

借新还旧,其性质属于“债务更新”。P202

借新还旧,“对于担保人而言,对于新贷提供担保的风险远大于一般借款。因此,对债权人应课以告知义务,即告知担保人借新还旧的事实,保证担保人能够全面衡量债务人履行能力从而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否则担保人根据民法典第695条的规定不承担担保责任。”P204

“借新还旧与借款人用自有资金归还贷款从而消灭原债权债务存在本质区别,虽然新贷代替旧贷,但借贷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未消灭,客观上只是以新贷的形式延长了旧贷的还款期限,本质上是旧贷的特殊形式的展期。因此,新债和旧债为同一法律关系,旧贷上的担保物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债权人对于担保物仍享有顺位利益。”P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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