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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董兼事能否由公司外部人员担任?

(2024-08-22 09:13:19)
分类: 博主心得

1、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了董事的消极资格,即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的职工董事。

2、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对职工董事的条件及外部人员能否出任职工董事进行规定,只是对职工董事的委任程序和公司类型及委任职工董事的目的进行了规定。

(1)职工董事的委任程序(公司法第六十八条):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对于何人可以担任职工董事并未规定。

(2)委任职工董事的目的:“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第一条);“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第十七条)。外部人员担任职工董事并不必然导致上述委任职工董事的目的落空,相反,外部法律专业工作者聘任职工董事可能更有利于实现上述目的。

(3)关于设立职工董兼事的规定:三百人以上的公司,原则上必须有职工兼事或董事(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有职工董事(第一百七十三条)。这些规定同样不排斥外部人士担任职工董事。

3、职工董事必须由公司职工担任的规定来自于全国总工会于2016年发布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该意见第二条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为职工群众信赖和拥护;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或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熟知劳动法律法规,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秉公办事,廉洁自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遵循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职回避原则,坚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不得兼任职工监事。公司高管的近亲属,不宜担(兼)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该规定不仅规定了职工董事必须来自公司员工,而且还规定了公司高管不得兼任职工董事,公司高管的关联人也不宜担任职工董事。这一意见有其合理性,且是代表职工利益的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当然应该得到尊重,但从法律上来说,总工会属于社会团体,其意见既不是法律,也不是部门规章,公司一旦违反,是否属于违法,值得探讨,笔者认为其不具有对公司的法律约束力,违反了的,是否属于违反公序良俗,值得斟酌,需要充分论证。

4、至今仍然有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印发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职工董事,是指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同意,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这个似乎有点苛刻,职工董事为什么要作为股东代表的国资委同意?职工董事是职工利益的代言人,要股东批准同意,难道其还要同时代表股东利益?)并分别规定职工董事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一)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四)熟悉本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能力;五)《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职工董事:(一)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和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该规定是国资委对央企的规定,并非是对所有国有企业的规定,地方国企并无必须遵守的义务,除非当地国资委对其所属的国有企业有同样的规定。不过,即使从理论上是如此,但国务院国资委对央企的规定,大多地方国企会参照执行。

从国务院国资委的规定来看,其也并没有要求职工董事必须是公司员工,只是要求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的方式产生,另外,明确规定公司高管不得担任职工董事。

综上,非公司员工担任职工董事,并无实质的法律障碍,虽然现实中职工董事普遍由公司员工担任。

笔者认为,劳动法的律师比公司员工应该更为熟悉法律,也不排斥其可能会为全体公司员工利益代言而更能代表职工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由职工通过民主的方式委托这样的公司外部法律从业者担任公司的职工董事未尝不是一种好的尝试,使职工董事也可以朝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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