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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追索权的保理,实质上是应收账款的让与担保(汪兴平)

(2023-10-09 05:40:22)
分类: 博主心得

保理分明保理与暗保理。暗保理,指应收账款虽然在应收账款债权人和保理人之间发生了转让,但该转让并不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即对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其债权人仍然是原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应收账款转让只在保理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应收账款债务人并不发生效力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清偿对象仍然是原应收账款债权人。

我们通常所说的保理是指明保理,即应收账款转让应通知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应收账款转让不仅在保理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应收账款债务人亦具有约束力。

明保理又可分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无追索权的保理是真正的应收账款转让,保理人对保理的应收账款进行了买断,是保理人的投资行为。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同样,保理人取得不足以清偿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也无权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补足,即多不退,差也不补而有追索权的保理,实质上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债权对保理人的让与担保,保理人发生的交易本质上还是借贷行为,保理的应收账款不过是担保工具。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应收账款保理,其与应收账款债权质押有类似的法律效果,都是以应收账款债权担保的担保物权,虽然分别归属于非典型担保和典型担保,但都在应收账款债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差别则主要有:第一,保理签订了保理合同并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后,应收账款债权就有了担保的效力,登记只是对应收账款债务人及转让人之外的第三人产生应收账款担保的对抗效力,没有登记的话,对于知晓或者应当知晓应收账款转让的第三人亦具有对抗效力。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订立并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后,笔者认为应收账款质押对应收账款债务人及出质人仍然产生效力,虽然法律对此未有规定,但该出质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即使第三人知晓债权人和出质人签订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因此此时应收账款质押还未成立,只有在应收账款质押进行登记后,应收账款质押才设立,产生应收账款质押的对世效力;第二,保理使保理人因应收账款受让而直接成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债权人,其可以直接对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而应收账款质押,债权人还只是原债务人的债权人,不是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债权人,其只能通过主张实现质权的方式对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权利。

因此,有追索权的保理,民法典保理合同一节有规定的,优先适用民法典保理合同和其他法律关于保理合同的规定,保理合同未规定的,适用民法典和其他法律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保理合同和债权转让都未规定的,应参照让与担保和权利质押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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