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裁判偷袭实际构成审判程序违法(汪兴平)

(2023-10-07 05:46:01)
分类: 博主心得

1、所谓裁判偷袭,是指法庭就裁判认定的事实未经过举证质证或裁判所依据的法律适用未经过辩论的情形。实务中以法律适用的裁判偷袭为多,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双方当事人争什么归他们的辩论,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不是居中裁判,两耳不闻辩论事,而是另辟蹊径,自己判自己的,即判决所适用的法律完全没有经过当事人的辩论,也不需要当事人参与辩论,而是法院或仲裁机构独掌乾坤,自说自话,法官或仲裁员包打天下。与此相对应,相对而言,未经举证质证的认定法律事实的裁判偷袭相对较少,因为法律有明确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九民纪要强调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要“注意树立请求权基础思维”。所谓请求权基础思维,对于法院或仲裁机构来说,就是要围绕当事人发生纠纷所适用的法律规范进行审判,围绕该法律规范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裁判所适用的法律应有当事人的充分辩论,这是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辩论权和处分权的必然要求。

3、目前,裁判偷袭现象存在一定的普遍性,即使是法律适用,也应经过当事人的辩论,否则就是程序违法的错案,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07再审法定事由1中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裁判偷袭,既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规定的辩论原则,也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规定的具体辩论规则,也就是说,在一定意义上,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能否适用本案,应有当事人的辩论程序予以保障。

为了避免裁判的偷袭,最高法院在旧的证据规定第35条规定了法官在庭审中对法律关系的释明“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但考虑到法官直接释明的度较难掌握,新的证据规定第五十三条修改为法官通过归纳争议焦点的方式让当事人通过充分辩论的方式而间接释明,并非法院废止释明,最终还是要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因此,所谓释明,是指法官适用法律时,对于当事人在辩论中涉及的法律适用就此向当事人指出并给予其发表意见的机会

4、裁判偷袭的例子。比如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和员工争议和辩论的是双方是否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达成一致,法院裁判的依据却是用人单位依用工自主权而有权调整劳动者岗位,法院这里不仅适用法律错误,而且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在另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情势变更,而法院裁判的依据同样是用人单位有权依用工自主权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双方未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该裁判同样既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也存在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的问题。再比如,商事交易合同的双方争议的是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而裁判却是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为预约合同,不存在本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的问题,这里虽然不能说适用法律错误,即使适用法律正确,同样也存在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程序问题。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