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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性过错与缺陷性过错(汪兴平)

(2023-10-05 16:13:04)
分类: 博主心得

对于当事人的过错,笔者在这里借用产品质量问题中的两个概念,即产品的瑕疵性问题与缺陷性问题,用以区分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即瑕疵性过错与缺陷性过错,前者属于较轻微的过失,后者一般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在许多案件中,当事人的瑕疵性过错是无须承担民事责任的,而缺陷性过错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般来说,有过错就应该有相应的责任,责任的大小与过错呈现正相关关系。不过,这并不尽然,如同违约有一般性违约和根本性违约之分,只有一方的违约达到根本性违约的程度,相对人才享有单方合同解除权。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瑕疵性过错并不必然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缺陷性过错则必须应承担赔偿责任,此时,主张损害赔偿的一方不论怎么证明对方有多少过错,对自己的主张实际提供不了根本的支持。笔者在工作中接触到的以下几个法律关系就很能说明过错分为瑕疵性过错和缺陷性过错的重要性。

一、无偿的服务,当事人只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使是有偿的服务,当事人也并非一定要对所有的轻微过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之所以瑕疵性过错可能不用承担责任,在于避免过于加重当事人的责任,不要让当事人不敢积极作为而趋于过分保守,即相应的服务需要有容错的机制,只要不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就应该免责,否则,最终受损害的还是相对人自身,或者在当事人的服务报酬中,本就没有对过错损失承担责任的补偿机制,前者如信托型理财,后者如好意同乘。

1、好意同乘。同乘人只能追究对方的缺陷性过错责任,不能追究对方的瑕疵性过错责任,因为对方付出了劳动而并没有收取相应的报酬,如果同乘人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苛求对方,显然对对方不公平。而有偿载客,不论是出租车服务,还是公共客运服务,即使瑕疵性的过错损害,承运人一般也要承担损害的损失赔偿责任。

2、委托合同纠纷。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3、信托型理财纠纷,包括营业性信托、证券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投资等等资产管理。受托人一般不对瑕疵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说,如果受托人需要对其所有的过错都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则法律上应对受托人的过错严格认定,此时过失就不是过错,一般同等受托人较易发生的错误,就不能简单地认定为个案中的受托人存在过错(一般人标准),除非证明该个案的受托人的受托能力高于或低于一般人的能力标准,此时,应适用具体个案受托人的主观标准判断来判断受托人是否存在过错。这里的一般人,应是依据客观标准进行判断,包括行业或地域的一般人标准,也包括行业或地域中与个案受托人相应的特定层次的一般人标准。所以,在信托型理财中,委托人主张受托人承担理财损失的,仅证明受托人的财产处理方式存在问题是不够的,应该证明受托人存在过错的故意,或者其财产管理的水平明显低于同行收费的同行水平;

4、物业服务纠纷。在物业服务纠纷中,少有业主对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表示满意,但尽管业主可以指出并举证物业公司物业服务的诸多问题,此时,业主主张拒付物业费或少付物业费的请求仍然很少能得到司法裁判的支持,这是因为业主很难证明其举证的物业服务问题是物业公司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比如物业公司的服务严重低于同等收费的其他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水平。而物业服务有问题是正常的,没有问题倒是不正常的,而且这些问题通常具有行业的普遍性。只要相应的问题不属于物业公司的缺陷性过错,而是瑕疵性过错,业主就很难主张拒付或少付物业费。

二、公司及公司股东或公司债权人无权对董事、高管的瑕疵性过错追究董事、高管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责任。董事、高管的决策与管理过程,可能从事后来看,有诸多过失,这可以通过公司的内部绩效奖惩予以惩戒,但其很难成为公司及公司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以董事、高管未尽忠实勤勉义务来追究董事高管的责任。如同前面所分析的,如果对董事高管课以过于严苛的责任,将会导致董事高管不敢大胆创新,不敢合理的商业冒险和大胆决策,因谨小慎微而最终将损害公司利益,因此,董事高管不应对履职中的瑕疵性过错承担责任,只应对缺陷性过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也是为什么当事人在追究董事高管有违勤勉忠实义务责任时较少胜诉的原因,虽然其能够举证董事高管存在系列失误。

三、夫妻离婚时,一方有权追究对方婚姻存续期间的过错性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过错仅指缺陷性过错,不包括瑕疵性过错。比如一方的偶尔出轨,另一方就不能以此为理由主张过错性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四、瑕疵性过错与缺陷性过错的另类应用

1、民事法律中,“应当知道”与“知道”常常被规定应承担同样的法律后果,“应当知道”可能是“知道”,也可能是“不知道”。而明明的“不知道”却被推定为“应当知道”,就必须证明行为人对于“不知道”具有重大过错,而不能是轻微过失,这样,行为人即使“不知道”,其承担“知道”的后果也不冤枉,否则将行为人的“不知道”推定为“应当知道”就不具有正当性,即行为人要对本应知道的“不知道”承担缺陷性过错的后果(如: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瑕疵性过错的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不应影响表见代理的构成。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对于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如果相对人穷尽所有的风险防范手段,特别是事后看来,总归是能够发现的,但是,基于代理制度设定的目的,基于风险防范的成本和交易效率的需要,相对人是不可能穷尽所有手段去检查代理人是否真正的享有代理权的,只要相对人尽了一般人的责任而未能发现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其对代理人享有代理权就是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即相对人的相信是善意的,代理人的行为就构成表见代理。

3、相信无权处分人享有处分权的瑕疵性过错不应影响对买受人的善意的认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对买受人善意认定的分析,可参考上面对代理权合理相信的分析,也可参照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条对善意的解读,本处从略。

4、九民纪要第31条关于违反规章的合同效力指出: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依该规定,违反规章如果只是瑕疵性过错,一般不应认定影响合同效力,只有达到缺陷性过错,才能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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