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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担保制度中几个问题的理解(六)、担保物权的顺位确定规则(汪兴平)

(2023-06-30 05:00:43)

(说明:2023524日,结合民法典宣传学习月活动,国联集团法务条线组织了担保制度专题学习会上,就几个疑难问题,进行了点评,现将点评的主要观点整理成书面文字,并补充展开论证说理,请大家批评指正)

 

担保物权的顺位主要由担保物权的权利等级顺位与时间顺位决定,权利等级顺位优先于时间顺位,时间顺位,原则上时间在先的,顺位在先,例外情况下,时间在后,顺位在先。

担保物权,包括法定优先受偿权和意定担保物权。所谓法定优先受偿权,就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债权优先受偿权,如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以及购房消费者的优先权、船舶优先权及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税收优先受偿权、留置权等等,而意定担保物权,是指相关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而依法设立的担保物权,如抵押、质押、让与担保、保留所有权、融资租赁等。

担保物权的顺位,基本可以总结为四大规则,一是法定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至于法定优先受偿权内部之间的顺位,法律有规定的,依法律规定(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的,笔者认为,可能应依债权权利的性质确定,优先顺序不能确定的,应同等优先)。需要注意的是,抵销权实质上也是一种法定优先受偿权,具有功能性担保的作用,二是经过法定公示的意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未经过法定公示的意定担保物权,未经过法定公示的意定担保物权,即使其被法律规定为担保物权,也因物权的不完整而不具有物权的排他性及对抗效力,如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三是经过公示的意定担保物权,原则上遵循先来后到的规则,公示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于公示在后的担保物权,个别情形下,法律另有规定的,如善意取得、动产超级优先权,可以突破权利的先来后到规则。而且不仅仅只是意定担保物权,原则上经过公示的物权的顺位即对抗效力也基本遵循先来后到的规则,四是未经过法定公示的担保物权,相互间平等保护,对外,则劣后于经过经过法定公示的担保物权,优先于普通债权。

一、法律对法定优先受偿权规定的实例。

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及消费者购房款优先权。

(1)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

二、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三、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船舶优先权及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1)海商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2)民用航空器法第十九条 下列各项债权具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一)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

(二)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

前款规定的各项债权,后发生的先受偿。

第二十一条 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在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以及拍卖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当从民用航空器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3、税款优先权(为附条件的优先保护)。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4、留置权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三、法律对意定担保物权顺位的规定。

1、同一财产上存在多个抵押、质押权的顺位规则。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备注:该规定具有普遍类推适用的价值,笔者总结的优先受偿权四大规则中的后三大规则,就是来自于该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同一应收账款,存在保理、应收账款转让或让与担保、质押的顺位规则。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八条 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备注:该规定的顺位规则,基本等同于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确立的抵押权顺位规则,只是法律另有规定,债权转让的,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在债权转让规则中多了一个未登记的,通知到达时间优先的规则,这个规则,实际不是物权顺位规则,而是债权顺位规则,对特定的第三人即债务人适用的规则。)

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第六十六条  同一应收账款同时存在保理、应收账款质押和债权转让,当事人主张参照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确定优先顺序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动产担保超级优先受偿权的顺位规则。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第五十七条  担保人在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又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新的动产,下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十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在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

(二)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而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该动产的出租人。

买受人取得动产但未付清价款或者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占有租赁物但是未付清全部租金,又以标的物为他人设立担保物权,前款所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十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买受人为他人设立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一动产上存在多个价款优先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备注:依该条的规定,价款超级优先权,不仅适用于动产的抵押,也适用于其他动产担保物权。)

四、法律对意定担保物权可以突破先来后到规则的规定。

1、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2、动产超级优先受偿权。(法律规定:略)

五、经过公示的物权,一般适用先来后到规则。

经过公示的物权,之所以适用先来后到规则,就在于公示的物权,具有公信力。公示公信,就是在后的权利,必须尊重在先的权利,否则,物权的变更取得就不具有善意。物权取得实行先来后到规则,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

六、查封保全及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和租赁也适用物权的先来后到规则。

1、预告登记。预告登记之所以也适用先来后到规则,就在于预告登记具有顺位的效力,一旦预告登记转为正式登记,正式登记的权利顺位适用预告登记的顺位。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后,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经审查存在尚未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预告登记的财产与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的财产不一致、抵押预告登记已经失效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经审查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应当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  当事人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抵押人破产,经审查抵押财产属于破产财产,预告登记权利人主张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申请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予以支持,但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设立抵押预告登记的除外。

2、异议登记。异议登记之所以适用顺位规则,就在于异议登记具有将不动产权利争议予以公示的效力在异议登记后,异议成立的,在后取得的物权,不具有善意性,因不适用善意取得而不能取得相应的物权。

3、不动产租赁。不动产租赁之所以也能适用顺位规则,在于不动产租赁的保护已经准物权化了,租赁的占有使用本身即具有公示效力,因此,民法典规定买卖不破租赁、抵押不破租赁及在后租赁不得对抗在先买卖和在先抵押的规则实际就是租赁也适用先来后到规则的规定

4、保全查封。保全查封也适用先来后到的顺位规则,其含义有两点,一是保全查封不得对抗保全查封前的权利负担,保全查封后的权利负担不得对抗保全查封,二是除非被执行人破产或被参与分配,在后的保全查封不得对抗在先的保全查封,有的国家法律甚至直接规定,保全查封为扣押质权,具有物权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被执行人就被冻结股权所作的转让、出质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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