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手记16、本案资金占用费为什么不从合同解除时起算?(汪兴平)

2022-09-28 11:10:41

一、    引发讨论的案例

甲乙双方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甲授权乙在某特定区域经营相应特许业务,后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并提起仲裁。仲裁庭确认合同已解除,并认为第一,乙应支付合同解除前的相应特许经营费,第二,甲应向乙退还已收取的属于合同解除后时段的相应特许经营费,第三,甲对乙因支付特许经营费而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并裁定甲除有权收取的相应特许经营费外,应退还乙剩余全部已收取的特许经营费及承担相应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从自乙交付特许经营费之日起算。

本案裁决退还特许经营费,并退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可以理解,为什么退还的利息是从甲收取特许经营费之日,而不是合同解除之日?本来应该是在合同解除之日,甲才负有返还部分特许经营费的义务,资金占用费为什么要溯及至特许经营费的付费之日?

二、    法律分析

对于合同解除后,合同所涉问题如何处理,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同解除后,对未来都是终止履行,而对已履行的过去,恢复原状是首选,无法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成本太高的,可以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谓恢复原状,就是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不仅是对未来有影响,对于已经履行的过去,也是要推倒重来的。

本案所涉特许经营合同为继续性合同,通常认为继续性合同不具有溯及力,也就是不能恢复原状,只能采取补救措施,比如已经经过的特许经营期限,被特许人对于特许人的特许经营资源的占用就无法恢复,只能用相应的特许经营费用支出代替特许经营资源占用的返还,租赁合同也是这样,已经租用的时段,不可能恢复重来,只能由承租人支付租金代替恢复原状。被特许人支付合同解除之前的特许经营费用,就意味着特许经营权应被间接地恢复到特许经营合同生效之时的现状,那么相应的,作为特许经营权对价的特许经营费也应恢复原状至特许经营合同生效之时,扣除应该支付的这部分特许经营费,其他的费用特许权人应返还给被特许人,而且被返还也应同样追溯至特许经营合同生效之时,即特许权收费和特许权费用返还均追溯至特许经营合同生效之时,因此,本案的特许经营费返还部分应恢复原状至特许经营费支付之时,并且特许权人应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即利息,是故本案的资金占用费自乙交付特许经营费之日起算。

我们也可以用反证法来分析这一问题,假设资金占用费从合同解除之日起算,尽管特许权人返还了其不应该获取的相应特许权许可费,但是,其仍然占用了被特许人该期间的该部分特许权许可费,仍然有所获益,而这部分获益本不是特许人应获得的利益,而被特许人仅被补偿了合同解除之日起的损失,合同解除前的资金占用损失并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特许人也获得了相应的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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