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手记15、仲裁庭并非对所有的证据都一定要进行真实性审查(汪兴平)

2022-09-27 07:57:26

举证质证,基本上是所有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仲裁庭通过举证质证查清案件事实,从而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现对案件的公正裁判。

当事人举证质证应围绕证据的三性发表意见,仲裁庭审查证据一般重在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因为除个别极端情况外,证据合法性的争议相对较少。对于与案件没有关联性或关联性不大的证据,或者其他证据足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补强证据,仲裁庭并非一定要审查该类证据的真实性。因为有的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又需要一系列的其他补充证据予以佐证,或者需要特别专业或复杂程序予以认定,需要各方投入诸多资源,有时,对于证据由此认定的结论还非常容易引起争议,比如笔迹时间的鉴定。因此,对于证据的审查,仲裁庭需结合证据对事实认定的影响,以及事实认定对当事人仲裁请求的影响而考虑有无推进的必要,以提高仲裁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笔者近日处理一个仲裁案件,申请人共提交了8个录音证据,其中有2个录音证据无法提供原始载体,按申请人的说法,原来录音的手机坏了,录音是从手机云上下载下来的,而其他证据是新的手机录音的,因此其他录音可以提供原始载体,但这2个录音无法提供。对于没有原始载体的录音,申请人的说法虽然能够逻辑自洽,但要验证很难,被申请人对这2份录音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没有原始载体的录音,法律并不禁止其作为证据,但在对方不认可的情况下,申请人即使能够证明录音中通话的对方的身份,但如何证明其出示的录音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如何保证录音的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仲裁庭不得不考虑,被申请人不认可的,要求被申请人举出反证,似无依据,最高法院在一个案件中认为被申请人对此不能反证的,视为申请人的举证成立,但该案的裁判是否符合最高法院证据司法解释争议较大。比较稳妥的办法,可能就是申请人申请鉴定,是否能鉴定又是一个问题,即使能够鉴定,鉴定虽然解决了证据真实性的认定问题,但必将给当事人和仲裁庭增加诉累,增加鉴定成本和鉴定被质证的成本。此时,仲裁庭就要考虑鉴定所带来的利益即对案件的影响与鉴定所需要承担的成本相比,鉴定有无必要,该证据对于案件的裁决影响几何?在该案中,双方的争议标的金额并不大,从经济角度讲,即使该录音能够鉴定,也无鉴定的必要。

商事纠纷的解决,对于当事人,经济利益应是首要考虑因素,但不排除个别当事人更看重的是还原真实的事实本身,即秋菊打官司,主要是讨说法,即解决诉讼或仲裁请求。而这2份录音,并不属于影响案件裁决的基本事实。申请人提交这2份录音,证明目的是被申请人夸大事实,虚假承诺,诱导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订立特许加盟协议,而仲裁请求是确认特许加盟协议解除,并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如果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是撤销特许加盟协议,则上述录音可能能够证明被申请人的欺诈,录音证据可能就是影响案件基本事实的关键证据,而确认解除合同,申请人并不否认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也无意否认合同的效力,虽然录音证据可以强化被申请人在整个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的不诚信,但这也与仲裁请求关系并不大,因此,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定与否,对案件的最后裁决结果基本没有影响,仲裁庭和当事人均没有必要投入资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作出认定。

因此,在该案中,仲裁庭对于上述2份录音证据的真实性未作进一步的审理,也未进行认定。

另外,在该案中,被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一份特许经营资质转让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通过受让资质,获得了授权特许经营的资格,仲裁庭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也未进行认定。因为在第一次开庭前,被申请人为证明其有权许可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提交了经备案的特许人授权被申请人开展特许经营许可的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了认可,仲裁庭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了认定,该证据足以说明被申请人有权许可申请人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在此情形下,被申请人之后是否受让特许经营资质均不影响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效力,因此,该资质转让合同至多只能算是补强证据,对于本案最后的裁决不产生任何影响。而要证实只发生在被申请人和原特许人之间订立的上述协议的真实性,涉及到该转让是否经主管部门备案,如果备案了,当然可证明其真实性,即使没有备案,也不能否认协议的真实性,没有备案,影响的很可能是该转让是否违反了特许经营资质转让的相关规定,而这与本案的仲裁请求完全无关,并且仲裁庭也不能确定该协议是否为被申请人和原特许人串通伪造的证据,因此,对于被申请人提交的该补充证据,仲裁庭也未作真实性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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