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手记12、如何处理仲裁中的逾期举证问题(汪兴平)

2022-08-29 07:45:41

在最近的两个仲裁案件中,笔者连续遇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逾期举证提出异议。其中一个案件,被申请人甚至直接书面向仲裁机构投诉,指出仲裁庭在第一次开庭时,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如有补充证据提交,应在10日内提交,现申请人超期提交补充证据,属于逾期举证。申请人在未说明超期举证的原因的情况下,应视为放弃举证,仲裁庭不当组织质证,程序违法。在另一个案件中,仲裁庭要求申请人就其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的法院保全费及保险公司保全担保费举证,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应在申请仲裁时提交该证据,该证据不属于后来发现的新证据,不应在仲裁庭开庭后再提交,属于逾期举证,且是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对该证据,仲裁庭不应该采纳,如采纳,被申请人届时将以程序违法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中,何为逾期举证,逾期举证应该如何处理?本文将围绕这两个问题展开。

逾期举证,顾名思义,就是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进行举证。这里首先就涉及何谓举证期限,为什么要规定举证期限,谁来规定举证期限等问题。法律规定举证期限的目的一是提高审判效率,二是防止证据偷袭。举证期限,对于仲裁来说,一般由仲裁庭决定,也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最后由仲裁庭认可。在第二个案件中,申请人是在仲裁庭开庭后应仲裁庭的要求及时提交补充证据,仅就此而言,申请人的举证并不存在逾期的问题。那么,这里申请人在开庭前未进行举证,是不是属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能举证呢?笔者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发生保全担保费是常态,除非自己提供担保或者符合免担保的情形,发生保全费则是必然。保全由法院统一组织实施,因此保全费为法院收取,收费标准是固定的;本案的保全担保费,收取单位为保险公司,收费标准也多是统一的。在被申请人对保全费和保全担保费无异议的情况下,申请人是可以不予举证证明的,因此,申请人申请仲裁时或者在开庭前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不能就此认定属于申请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举证。仲裁庭基于谨慎考虑,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应证据,并无不当,不属于仲裁庭对申请人的偏袒。申请人据此提交补充证据,不属于逾期举证。在(2021)最高法民终517号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诉辩对抗情况,对其所主张事由或请求适当调整并补充相应证据的情况并不鲜见。一般来讲,只要没有实质上超出之前诉请主张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适时安排对质答辩等审理活动,以便查明事实作出裁判。所以,即便之前已经进行过庭审辩论,原审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同意接受浙商公司补充的证据并就其调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本文的第一个案件,实际上也没有逾期举证,仲裁庭给予双方当事人补充提交证据的时间是10个工作日,而不是10日。现在我们假设被申请人关于逾期举证的投诉是属实的,以方便本文对逾期举证问题的进一步讨论。

逾期举证如何处理,法院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仲裁机构一般有本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两者并不完全一致。对法院而言,逾期举证,证据不失权为原则,失权为例外。那些所谓失权的证据,实际也就是诉讼上可有可无的非关键证据,关键证据绝对不会因逾期举证而失权,逾期举证失权已经是过去很久的民事证据规则。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因此,法院对逾期举证的,重要证据并不失权,该采纳的还是要采纳,失权的证据,一般并非重要证据。法院不应因当事人逾期举证而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进而影响实体裁判的公平公正,但是,当事人要对逾期举证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行政上的训诫、罚款等处罚,也包括民事上的承担因此给对方增加的费用。

而对仲裁机构来说,对于逾期举证如何处理,是失权,还是不失权,仲裁庭有更大的决定权。这是因为仲裁机构作为民间机构,不能行使司法惩罚权,惩罚的方式只能是民事上的,因此,在仲裁中,对于逾期举证情形特别恶劣的,对证据不予采纳并非绝对不可以,哪怕该证据是有关基本事实的证据,仲裁庭对此也有自由裁量权。比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版)第四十一条()、(三)分别规定:“仲裁庭可以规定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期限。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提交的,仲裁庭可以不予接受。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是否延长,由仲裁庭决定。”“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或虽提交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二条(二)规定:“仲裁庭有权决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提交的,仲裁庭有权拒绝接受。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接受的除外。”

应该说,上述两个仲裁规则关于逾期举证的后果在国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较具有代表性,就是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交给仲裁庭处理。笔者认为,除非有特别合适和必要的理由,对于逾期举证,仲裁庭应参考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不失权为原则,失权为例外,以更好维护仲裁裁决的实体正义。仲裁庭虽然无法院的司法处罚处,但民事上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进行处理,在一方当事人请求时,裁定逾期举证的一方承担逾期举证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不过,如果逾期举证一方逾期举证情节特别恶劣,且经仲裁庭批评教育仍不思悔改的,即使属于基本事实的证据,仲裁庭也有权决定不予接纳,以示惩罚,但必须确有必要,不得不为。

上述两个案件中涉及的逾期举证问题,也提醒仲裁庭在仲裁中应完善逾期举证的应对措施。一是可以要求逾期举证方说明逾期举证的理由,对于确属客观原因的,视作未逾期举证,正常推进举证质证,另一方当事人对举证方述说的客观原因不予认可的,一般应要求举证方提交客观证据或者进行必要的合理解释,但不应将案件审理重点纠缠在这些枝节问题上,举证方对此的证据或解释基本上说得过去的,就可以认定属于客观原因,不必严苛。二是对主观原因导致的逾期举证,可以进行口头批评,举证方接受口头批评的,正常推进举证质证,举证方拒绝接受口头批评的,可以考虑视情节是否接受举证,同时,如果逾期举证造成质证方较大不便或者增加较大费用支出的,可以征求质证方的意见,是否要求举证方承担或分担由此增加的相应损失。对于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如果该证据并非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可不予采纳,如果该证据事关案件基本事实,只要举证方态度不是特别恶劣,原则上还是应正常推进举证质证,不宜因逾期举证和举证方的态度而严重影响案件的实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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