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客观情况---对无锡中院近6年相关案例的检索分析(汪兴平)

2022-08-24 10:03:19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就这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何理解,原劳动部《关于<</span>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就“客观情况”作出了解释: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该处第二十七条是指“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笔者对无锡中院2017年以来的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整理(截止于2022728日),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主张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客观情况,无锡中院是如何认定的,本文进行了梳理。

1、       企业因外部原因而停产,可以认定为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2022)苏02民终1016号,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梦达公司原经营的酸洗、冷轧因环保不达标而关停,之后梦达公司所谓的转型升级将从事的经营内容已不再是酸洗行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法院对此未表示异议。如果说上述案件是双方当事人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无争议,法院无异议并不能说明是法院的认定,那么(2018)苏02民终747号案件,就是法院的认定,法院认为彼得公司因环保问题而被迫停产,劳动合同已丧失履行基础,这里的被迫停产也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再如(2020)苏02民终2153号,法院认为马口铁公司当时所使用的土地已经被无锡市新吴区土地储备中心征收,现有证据可以确认原址已不再经营并停工停产,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亦即企业因土地被征收而停产停业,也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笔者认为,不是停产停业都可以认定为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客观情况,第一,必须是企业之外的外部客观情况,不能是企业自己内部的决定所创造的“客观情况”,如果是企业内部的原因创造的客观情况,应符合劳动部所解释的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特定情形,一般的企业停产停业,只要走法人清算或破产的程序,就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而不必走条件更苛刻,成本更高的客观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必须是双方订立合同时所没有预见的,如果企业已经预见或者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可能就会产生争议,因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是相对于订立劳动合同时,如果订立合同时,企业已经知晓或应该预见,但未与劳动者特别约定,则不应认定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第三,合同双方应该对客观情况变化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如果有过错,恐怕不能因此认定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第四,客观情况的变化是相对于对劳动者的劳动岗位的影响,如果客观情况的变化与劳动者的劳动岗位无关,也不属于这里的客观情况变化。比如(2022)苏02民终174号,二审法院认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用人单位分立、合资、合并、兼并、迁移、企业资产转变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本案中,苏宜公司称因税务局不能开票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不属于该条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此而论,企业因环保不达标而关停,是否能算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不能一概而论,如果企业是因为环保标准或惩罚标准提高所导致的,可能还能算客观情况变化,如果企业原本就环保不达标,或者之前的环保处罚不到位而侥幸逃过,现在环保执法严格规范而导致企业被关停或决定关停,此时的关停如果也被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恐怕就值得商榷了。

2、       企业因经营困难,调整产业结构,并因此调整企业组织架构,有时可认定为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2020)苏02民终2410号,法院认为:2016年开始,因市场形势变化,贝卡尔特生产的产品出现升级换代,由原主导地位的切割钢丝被金钢线所替代,公司切割钢丝事业部(英文简称SW)遭受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财务状况连年下滑,2018年全年亏损高达1.17亿元。为适应形势变化,贝卡尔特公司自2017年开始对SW事业部生产的产品进行转型升级,组织架构进行优化整合,并精简了职能部门的人员。至20194月,贝卡尔特公司SW事业部从423人优化为76人,赵毅所在的部门调整了10人,目前仅剩1人。赵毅原工作岗位职能已被分解或替代,且不再就该职能设置岗位,该变化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再如(2017)苏02民终766号及(2017)苏02民终4715号,法院认为:“该公司订单减少、生产方式及工艺变化有关”和“天隆公司在缺少点焊加工业务来源”都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又如(2017)苏02民终2424号及(2018)苏02民终4456号,法院认为“华地公司因经营结构调整,取消了家电部,同时也不需要家电维修的售后服务部门即家电维修部,因此,对原家电维修部的工作人员需进行调整工作岗位”以及“福斯特公司的储能事业部将要撤销”,都认为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组织架构调整,人员需要减少,是用工主体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最为常见的理由,也是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争议最大的,即使公司是因亏损严重而调整架构,也常被认定为属企业的自主商业行为,不属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以下案例,无锡中院就不认可公司的组织架构调整而需要减少人员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2017)苏02民终1499号,二审法院认为:(背景:大和公司开发的楼盘项目竣工验收,工程已结束,决定缩小公司财务部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大和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周期和所需员工人数应当有预判,不存在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再如(2016)苏02民终4566号,法院认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非企业所能控制的情形,这种变化是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如被政府强制要求迁址、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被要求终止某项业务、企业被兼并等。本案中,帝达贝公司因市场衰退、业绩下滑、成本压力巨大等原因,作出了取消张静工作岗位的决定,此种决定系帝达贝公司的自主商业决定,并非受客观情况所限而导致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又如(2017)苏02民终2390号,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帝达贝公司提供了面谈纪要,内容中反映因业绩下滑优化组织架构而取消部分岗位的问题,但其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实发生了严重困难(言下之意,如果能证明严重困难,还是可能被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又如(2020)苏02民终5170号,法院认为:恒达中盛公司以公司人事架构调整为由通知蒋国锋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调整系因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所致,再如(2017)苏02民终3526号,二审法院认为:埃梯梯无锡公司根据经济发展形式对公司生产进行调整,但埃梯梯无锡公司依然存在,埃梯梯无锡公司完全可以能够为贾奇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另外,埃梯梯无锡公司在未与贾奇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将贾奇劳动关系转移至一家外包公司,并招用了一名新员工替代贾奇现在的财务岗位,故埃梯梯无锡公司与贾奇解除合同,应属于违法解除情形。还有(2017)苏02民终5334号,法院认为:虽然杉德银卡通无锡分公司提供了组织架构调整通知、银行公告等证据予以证明,周燕雯亦认可存在区域合并的事实,但双方均认可区域合并后下属公司的数量并无变化,实际上所谓组织机构的调整是其集团公司对于管理区域的调整,而非杉德银卡通无锡分公司自己组织架构的调整,且在区域合并前包括杉德银卡通无锡分公司在内的五个公司仅有三个人事行政经理,其中周燕雯与张腊珍均需要负责两个公司的人事行政管理工作,故区域合并的事实不必然导致人事行政管理岗位的减少,现杉德银卡通无锡分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其公司存在减少人事行政经理岗位的必需性。(2018)苏02民终5093号,一审法院认为:尼得科公司为了更好的满足客户的需求,改善流程,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减少客户的不良评价,同时兼顾公司整体经营战略的调整,而对公司工作岗位进行优化和调整,并决定撤销王文婧的工作岗位,此系尼得科公司的主观决定,并非用人单位无法存续的客观情况。(2018)苏02民终2329号,法院认为:华艺公司调整经营范围,系自身经营行为,并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再如(2019)苏02民终4958号,法院认为:通用电器公司撤销了进货检验质量工程师岗位,从劳动合同看,杨圣军的岗位为管理岗位,通用电器公司可另行安排杨圣军从事其他管理岗位工作,故本案并不存在通用电器公司所称的存在其所称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

笔者认为,虽然企业享有用工自主权,但是,劳动合同毕竟是企业与职工双方经过协商订立的合同,具有合同的严肃性,劳动者也应享有职业的稳定权,因此,企业调整职工的工作岗位,应合理平衡企业的经营权益与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的矛盾冲突,应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对于企业的架构调整,本属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范围,但一旦涉及职工利益时,同样对职工也应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一般情况下,企业基于其享有经营自主权,只要调整对职工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与必要性,并不需要企业具备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一极其苛刻的条件,但企业一旦主张适用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调整职工的岗位时,除非职工没有异议,一旦职工有异议,则并非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的企业组织架构调整都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里涉及企业利益维护和职工利益保护两个利益的权衡问题,就是此时的企业组织架构调整不仅对企业要具备合理性和正当性,还要具备对职工不得不承受企业调整影响的必要性,就是企业不得不调整,这里的不得不调整,不是只是因为企业调整可以发展得更好,而是已经影响到企业的生存,一般为持续性亏损,如果再不调整,企业将难以生存,因此,相对于被牺牲的劳动者,需要预期调整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利益。为了企业和更多职工的利益,同时,也合理地考虑到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利益,企业给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一倍经济补偿金,职工虽然有所牺牲,但亦要体谅企业的困难,经济补偿金不是不给,也不是多给,对此情形,亦有观点认为,如果是正常的商业风险,就是企业应当承受的风险,不能因此转嫁给劳动者,因此,一般性的企业经营亏损,甚至因严重亏损而调整组织架构,同样不能成为企业可以协商不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如果企业是为了发展得更好而进行企业架构的调整,企业将从架构的调整中受益,此时,就不是合理地兼顾企业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双方利益,而是应该更多地照顾到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利益,也就是企业应该承担对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使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也能间接地享受企业发展的红利,因为其因此失去了工作,企业也应付出更高的成本,因此,不能简单地把企业组织架构的调整是应该认定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还是不应该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更不能以是公司董事会,还是公司股东会,或者上级母公司决定企业的组织架构调整来认定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笔者认为,用工单位主张组织架构调整适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至少要举证证明,第一,企业遇到了严重的经济困难,不得不进行改变,即架构调整具有必要性,第二,组织架构的调整是合理妥当的,不能不合理地扩大被牺牲的范围,第三,企业经过了企业内部的决策程序,这在一定的程度上也表明企业确实遇到了困难,第四,这种调整是属于外部因素的变化所导致,即需要证明订立合同时,企业并没有预见,这种没有预见有其合理性,不能是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第五,预期调整将给企业带来重大利益,使劳动者的牺牲物有所值,这里的预期应能够逻辑自洽,不能是没有根据的胡思乱想。

3、企业主张经济困难而裁员本身一般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2017)苏02民终1068号,法院认为:首先,铁姆肯公司陈述客观经济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但仅提供了公司裁撤车间的人员名单,并未举证证明公司所称的经济形势不好、业绩下滑、成本压力大等状况。其次,即使铁姆肯公司的陈述属实,也是公司在人工成本压力大的情况下通过减少员工数量的商业考虑来缓解盈利压力。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铁姆肯公司所称的情况与法律所述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不相符,法定的“客观情况”应是受非企业所能控制的情形,如因当地政策原因被政府强制要求迁址、因法律法规原因被要求终止某项业务、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即使铁姆肯公司是迫于经济萧条、业务量下降而不得已作出减员决定,该种决定也仍然是铁姆肯公司的自主商业决定。再如(2022)苏02民终812号(813号),法院认为:即使莱德尔公司连年亏损,从商业角度出发对公司业务作出调整,也应提供作出公司组织架构、经营范围、业务模式或部门调整的书面决定证明取消岗位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莱德尔公司并未提供其与邹晓华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相关证据。

4、企业远距离搬迁,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2018)苏02民终3073号,法院认为:根据华能公司陈述,其主要生产设备在20176月份以后已经搬离无锡,到其他地方另行组织生产,因新的生产地与原生产地距离较远,客观上变更了劳动合同履行地点,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搬迁并不一定就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2017)苏02民终3846号案中,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搬迁是否构成变更劳动合同,应根据搬迁距离、员工安置方案、工作地点变化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及生产生活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得盛公司厂址由惠山区洛社镇变更至锡山区东亭镇,新旧厂址均在无锡市行政区划内,该变更并未从根本上阻碍双方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虽客观上增加了杨世海上下班的时间经济成本,但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员工安置方案。

5、企业被吸收合并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2021)苏02民终147号(149号),无锡利欧公司被吸收合并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对于企业改制,也有案件认为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过,一般改制有相应的下岗政策,无须走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之路。

不过,吸收合并也只是可能导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非一定就是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特别是吸收合并是否已经实施,或者实施是否对劳动合同的履行有影响。如(2017)苏02民终2430号二审法院认为:201677日安德里茨无纺布公司被安德里茨公司吸收合并将依法解散,符合订立合同时重大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形。但安德里茨无纺布公司虽被吸收合并,但尚未注销,且与安德里茨无锡分公司注册地址一致,经营范围类似,安德里茨无纺布公司没有进一步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公司被吸收合并导致重大客观条件变化而无法继续履行与杨建伟的劳动合同。再如前面第二部分已经介绍过的(2017)苏02民终5334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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