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学习笔记(十四)、婚姻无效、被撤销、同居及离婚之财产分割的异同(汪兴平
                                                
                  
                                        
                  
                  2022-04-29 07:41:27
                
                               
             
            
            
                        
            
            
              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未达法定婚龄、结婚双方为禁止结婚的近亲属三种情形。
可撤销的婚姻包括受胁迫成立的婚姻、被拘禁成立的婚姻、结婚前隐瞒严重疾病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有权主张撤销的一方可主张撤销,未主张撤销的,婚姻为合法有效的婚姻。法院判决婚姻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婚姻在宣告无效和裁判被撤销之前,仍应被视为合法婚姻,但一旦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生效,则婚姻视为自始不存在,双方的婚姻期间就应认定为同居关系,财产关系就应按同居财产关系处理。
离婚,就是夫妻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双方之前存在合法的婚姻,离婚时,甚至离婚后,受到婚姻法婚姻身份关系的特别保护,比如离婚时,应照顾女方的利益,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家务劳动的补偿制度,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制度。而婚姻无效,婚姻被撤销,不论一方是否有过错,婚姻关系自始不承认,不能受到婚姻关系的法律保护,双方之间的关系应被界定为同居关系,且为不可补救为婚姻的同居关系,不存在照顾女方的利益问题,也不存在家务劳动的补偿制度,更无之后的经济帮助制度,甚至也不存在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制度,代之而来的应是过错责任制度。
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对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中的双方当事人,不适用婚姻法律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的双方在法律上并不是配偶关系而只是同居者。夫妻财产制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以合法的配偶身份关系为前提的,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当事人的同居期间并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此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当然地视为双方当事人共同所有。当婚姻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其后果应当与合法婚姻相区别。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的劳动收入以及因继承、遗赠、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均应归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的经营所得的收入,或者有共同购置的财产,应当按照共有的一般规定处理。换句话说,既然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也就同一般朋友关系那样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你的工资收入我无权分一半,我继承来的财产你也无权享用。即在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当事人终止同居关系时,不存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注1)
夫妻共有财产与其他一般共有财产的最大区别在于,夫妻共有财产是基于配偶身份,基于彼此是夫妻的特别关系而产生的,虽然财产的形成也含有共同投资、共同劳动的内容,但法律更强调的是身份关系,并不要求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智力才能共同所有。而其他财产共有关系主要是基于共同投资、共同经营而形成的,如合伙共有财产、出资合购的共有房屋等都不是基于身份而产生的共有关系,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中形成的共有关系正是这种没有配偶关系的一般共有关系。”(注2)
同居期间,“男女双方也不能以配偶身份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而且,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之间,不发生姻亲关系,也不能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的身份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当然,如果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婚姻中的一方在遗嘱中以另一方为受遗赠人的,是遗嘱人依法对其财产的处分,应予以准许。如果没有遗嘱时,如果一方对被继承人照顾、扶养较多的,可以根据民法典继承编中的第1131条的相关规定,分得适当遗产。但是,这同法定的配偶继承权有着严格的区别。”(注3)
 
 
注1:最高法院民一庭编著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法院出版社P205—206
注2:同上书
P206
注3:同上书
P210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学习笔记(十四)、婚姻无效、被撤销、同居及离婚之财产分割的异同(汪兴平
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未达法定婚龄、结婚双方为禁止结婚的近亲属三种情形。
可撤销的婚姻包括受胁迫成立的婚姻、被拘禁成立的婚姻、结婚前隐瞒严重疾病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有权主张撤销的一方可主张撤销,未主张撤销的,婚姻为合法有效的婚姻。法院判决婚姻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婚姻在宣告无效和裁判被撤销之前,仍应被视为合法婚姻,但一旦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生效,则婚姻视为自始不存在,双方的婚姻期间就应认定为同居关系,财产关系就应按同居财产关系处理。
离婚,就是夫妻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双方之前存在合法的婚姻,离婚时,甚至离婚后,受到婚姻法婚姻身份关系的特别保护,比如离婚时,应照顾女方的利益,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家务劳动的补偿制度,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制度。而婚姻无效,婚姻被撤销,不论一方是否有过错,婚姻关系自始不承认,不能受到婚姻关系的法律保护,双方之间的关系应被界定为同居关系,且为不可补救为婚姻的同居关系,不存在照顾女方的利益问题,也不存在家务劳动的补偿制度,更无之后的经济帮助制度,甚至也不存在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制度,代之而来的应是过错责任制度。
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对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中的双方当事人,不适用婚姻法律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的双方在法律上并不是配偶关系而只是同居者。夫妻财产制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以合法的配偶身份关系为前提的,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当事人的同居期间并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此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当然地视为双方当事人共同所有。当婚姻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其后果应当与合法婚姻相区别。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的劳动收入以及因继承、遗赠、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均应归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的经营所得的收入,或者有共同购置的财产,应当按照共有的一般规定处理。换句话说,既然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也就同一般朋友关系那样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你的工资收入我无权分一半,我继承来的财产你也无权享用。即在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当事人终止同居关系时,不存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注1)
夫妻共有财产与其他一般共有财产的最大区别在于,夫妻共有财产是基于配偶身份,基于彼此是夫妻的特别关系而产生的,虽然财产的形成也含有共同投资、共同劳动的内容,但法律更强调的是身份关系,并不要求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智力才能共同所有。而其他财产共有关系主要是基于共同投资、共同经营而形成的,如合伙共有财产、出资合购的共有房屋等都不是基于身份而产生的共有关系,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中形成的共有关系正是这种没有配偶关系的一般共有关系。”(注2)
同居期间,“男女双方也不能以配偶身份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而且,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之间,不发生姻亲关系,也不能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的身份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当然,如果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婚姻中的一方在遗嘱中以另一方为受遗赠人的,是遗嘱人依法对其财产的处分,应予以准许。如果没有遗嘱时,如果一方对被继承人照顾、扶养较多的,可以根据民法典继承编中的第1131条的相关规定,分得适当遗产。但是,这同法定的配偶继承权有着严格的区别。”(注3)
注1:最高法院民一庭编著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法院出版社P205—206
注2:同上书 P206
注3:同上书 P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