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学习笔记(十三)、婚姻家庭纠纷中适用与不适用一般民事规则的问题(汪兴平

2022-04-28 07:27:38

婚姻家庭纠纷为民事纠纷之一种类型,因此,原则上应适用民事纠纷处理的一般规则,尤其是婚姻家庭纠纷中的财产纠纷。但是,婚姻家庭又是具有人身特殊属性的民事纠纷,有其特别之处,因此,有的民事纠纷一般规则并不能完全在婚姻家庭纠纷中适用。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这就是说,在身份关系的协议中,身份关系特别法有规定的,当然应优先适用,无身份关系特别法规定的,应根据相应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其是否应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或总则编的规定,不宜参照适用的,如本文所涉及的撤销婚姻的5年期规定,就不能参照适用,不存在不宜参照适用的,就可以参照适用,如撤销婚姻中的因胁迫的撤销。“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财产权属的条款,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注1),比如婚姻家庭中的赠与,不论是夫妻间的赠与,还是夫妻之中的一方或双方将夫妻共同财产的对外赠与,都应适用民法典关于赠与的相关规定。“在婚姻法回归民法体系的大前提下,原则上婚姻家庭编作为分编,应当受总则编的规制。但是,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基本原则,亦应当作精细化解释。虽然总则编规定了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各种情形,但是,对撤销婚姻的具体情形,在婚姻家庭编中有单独的规定,应当适用该特别规定。”(注2

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民法典总则编规定了因重大误解的可撤销、因胁迫的可撤销、因欺诈的可撤销(包括一方当事人的欺诈和第三人的欺诈)、因显失公平的可撤销,核心点是意思表示严重不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缔结婚姻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应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不过,由于其特殊的身份属性,所以婚姻的撤销,既有适用民法典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撤销规则的一面,如因胁迫的可撤销、因拘禁的可撤销,因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也有其撤销规则特别的一面,这就是撤销更为慎重,如一般的重大误解并不导致婚姻可撤销、欺诈也不必然导致可撤销、更没有显失公平的可撤销。

特别之一,可撤销的理由并不完全相同,意思表示不真实是共同点,但婚姻的撤销更为慎重则是不同点。民法典对婚姻的撤销,限于胁迫、拘禁、隐瞒重大疾病等重大意思表示不真实,并非所有的欺诈等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都可申请撤销,只有其中隐瞒重大疾病、胁迫、拘禁等严重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才可申请撤销。特别之二,撤销的客观最长时间不同。依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而婚姻的撤销,不受该客观时间的约束,只受能够有效行使撤销权利之时才开始计算的除斥期间约束。

比较: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再比如在夫妻财产约定制下,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财产,完全可以约定归一方所有,不论获得财产的一方是否付出对价,该约定都是有效的,无须办理财产的交付或变更登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就是婚姻家庭中特有的规则,而且这一规则只适用于夫妻财产约定制,而在一般情形下,甚至在夫妻财产的法定共同所有制下,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原则上,只要没有完成交付或变更登记,赠与方完全可以通过撤销赠与的方式毁弃自己的承诺。

再比如婚姻的无效和可撤销,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和可撤销一样具有溯及性,即一旦婚姻被裁判判决无效或可撤销,则婚姻就自始无约束力,而不是从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时才没有约束力,这样,婚姻一旦被确认无效或者裁定被撤销,则原婚姻中的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自始就不存在了,双方原先的婚姻关系就转变为同居关系。而在离婚时,与一般民事合同终止不同的是,当离婚的一方遇到经济特别困难时,另一方虽无扶助的义务,但负有离婚后的经济帮助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1:最高法院民一庭编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法律出版社P119

2:黄薇 主编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上) 法制出版社 P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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