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定理由,对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在离婚中,所有的共同财产分割,都是协商优先,只有协商不成的,才有法院的强制裁判和执行。以下的分析,都是就法院对离婚共同财产的裁判分割和执行而言。
当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时,分割夫妻财产,无非就是财产现状的分割和财产变现后的分割,不论是财产现状的分割,还是财产变现的分割,如果该财产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此时,就是既要保证夫妻分割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同时,又要保障第三人依法享有的合法利益,特别是财产分割可能影响第三人的人合性时,此时,应优先保证夫妻财产分割这一当事人的基本财产权利,也就是在保证夫妻财产能够转让(广义上的转让,包括转让与回购)的前提下,并在此基础上,合理兼顾第三人的人合性利益,解决办法就是赋予第三人优先购买权。
1、 不涉及人合性的财产分割,可变现,也可直接财产现状分割。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现状分配最大的好处是“人民法院不必局限于一定要弄清楚该笔财产的确切价值,而是掌握一个分割的原则和大的方向即可,其原理是无论财产的价格怎么波动,当事人所持有的数量是相对不变的。”(注)
现状分割办法,不仅适用于无人合性的共同财产,同样也适用于具有人合性的共同财产,除非财产本身不宜分割。
2、 股权的分割。适用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则,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直接分割股权。就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未来公司法对于公司股权转让规则的变更,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也将会作相应的变化。另外,夫妻股权财产除转让和分割外,也不排斥还有公司股权回购这一路径的适用。
3、 合伙份额的分割,优先考虑维护人合性下的合伙份额转让规则的适用,以及退伙的适用,其次才是在无法维护人合性情况下的直接分割,也就是无法维护人合性的情况下,只能强行分割。就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其他合伙人同意退伙,退伙也不一定能够实现,因为当合伙企业债务负担非常重而无力完成退伙时,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债权利益优先于合伙人的退伙利益。合伙份额的转让不存在这一问题。
5、个人独资企业以及房产,双方均有兴趣持有的,可以竞价;双方均无兴趣持有的,可以市场价变现或清算。就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五条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六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注:最高法院民一庭编著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法院出版社P624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学习笔记(九)、离婚共同财产强制分割的原则类推适用财产转让与强制执行的
离婚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定理由,对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在离婚中,所有的共同财产分割,都是协商优先,只有协商不成的,才有法院的强制裁判和执行。以下的分析,都是就法院对离婚共同财产的裁判分割和执行而言。
当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时,分割夫妻财产,无非就是财产现状的分割和财产变现后的分割,不论是财产现状的分割,还是财产变现的分割,如果该财产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此时,就是既要保证夫妻分割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同时,又要保障第三人依法享有的合法利益,特别是财产分割可能影响第三人的人合性时,此时,应优先保证夫妻财产分割这一当事人的基本财产权利,也就是在保证夫妻财产能够转让(广义上的转让,包括转让与回购)的前提下,并在此基础上,合理兼顾第三人的人合性利益,解决办法就是赋予第三人优先购买权。
1、 不涉及人合性的财产分割,可变现,也可直接财产现状分割。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现状分配最大的好处是“人民法院不必局限于一定要弄清楚该笔财产的确切价值,而是掌握一个分割的原则和大的方向即可,其原理是无论财产的价格怎么波动,当事人所持有的数量是相对不变的。”(注)
现状分割办法,不仅适用于无人合性的共同财产,同样也适用于具有人合性的共同财产,除非财产本身不宜分割。
2、 股权的分割。适用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则,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直接分割股权。就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未来公司法对于公司股权转让规则的变更,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也将会作相应的变化。另外,夫妻股权财产除转让和分割外,也不排斥还有公司股权回购这一路径的适用。
3、 合伙份额的分割,优先考虑维护人合性下的合伙份额转让规则的适用,以及退伙的适用,其次才是在无法维护人合性情况下的直接分割,也就是无法维护人合性的情况下,只能强行分割。就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其他合伙人同意退伙,退伙也不一定能够实现,因为当合伙企业债务负担非常重而无力完成退伙时,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债权利益优先于合伙人的退伙利益。合伙份额的转让不存在这一问题。
5、个人独资企业以及房产,双方均有兴趣持有的,可以竞价;双方均无兴趣持有的,可以市场价变现或清算。就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五条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六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注:最高法院民一庭编著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法院出版社P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