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学习笔记(八)夫妻一方婚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充分必要条件(汪兴平)

2022-04-18 07:44:21

分割夫妻婚内共同财产的请求,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夫妻一方或双方请求,二是夫妻一方的债权人的请求,对于后者,民法典婚姻法司法解释并未涉及,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

夫妻一方或双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之间约定的分割财产,此即为夫妻以约定财产制替代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可能是就全部财产,也可能只是就部分财产,也包括夫妻离婚后的分割财产,还包括特定情形下的一方请求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属于个人的财产不存在分割的问题,如果有,也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而不是分割。夫妻离婚,当然要进行财产分割,但这时也谈不上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而是非夫妻关系当事人对原有夫妻财产的分割,所以,真正的夫妻财产分割就是特指夫妻婚内的财产分割。

夫妻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么是财产共有的基础丧失,要么是有重大理由而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亦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只有在法定情形下,夫妻一方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注1),法定情形就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的两种极端情形,除上述规定的“两种情形外,不能类推适用,亦不能作扩大解释,以避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随意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注2)上述两种情形,一是属于在相对方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下,一方保全自己财产的行为,一是属于一方因负有法定义务急需用钱而不能情形下,不得不请求分割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实际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分割财产的情形的反向规定,即也只有出现上述两种情形之一,当事人才能主张夫妻婚内财产的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分割财产与上述两种情形相互构成充分必要条件。

离婚,当然必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倡导当事人自行协商财产分割,但如就离婚的财产分割达成了一致,事后又未能协议离婚的,此时,该财产分割协议也不能生效,不能因此认定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财产的约定分别所有制,就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附条件的离婚财产与债务处理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以离婚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注3)这种附条件的离婚财产协议,包括两种类型: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的协议离婚中的离婚财产协议,当事人到人民法院办理调解离婚中的离婚财产协议,不过,协议离婚中的离婚财产协议不具有强制性。如果离婚未成,则离婚财产协议不具有约束力,如果离婚按约定实现,则离婚财产协议就具有约束力。“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调解离婚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反悔的权利”(注4)。

 

 

1:黄薇 主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读法制出版社 P132

2:最高法院民一庭编著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法院出版社P357

3同上书 P595

4同上书 P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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