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管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分析(一)(汪兴平)
(2019-06-11 07:40:23)分类: 博主心得 |
以下两个案例,一个是去年生效的法院判决,一个是近日证券市场披露出的信息,但都涉及如何理解董事、高管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问题。
案例一、证监会查明,*ST华泽在2013年、2014年及2015年上半年的年报中,未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以及将无效票据入账,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等违法行为。此外,*ST华泽2015年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15年年报中披露两起对外担保情况。证监会认为*ST华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郭立红身为*ST华泽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知悉上述情况,在开具的本票上签字审批,并多次在审议*ST华泽涉案定期报告的董事会书面确认意见书上签字同意,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故对郭立红作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行政处罚决定。
郭立红诉称,2013年的事项发生在其到职之前,是原财务总监的行为。年报上仅是例行签字,不存在审批权,且被董事长和审计师胁迫欺骗。同时,她是在被立案调查后才知悉关联方利用变造的票据复印件充当还款凭证。变造票据是诈骗行为,自己无法识别。年报签字是形式上的签字。违法事件是利益相关人封闭运作导致的,自己只能形式审查。即使自己有失察之责但不是明知而为的故意违法,也不是利益主体或利益相关人。
一审法院认为,郭立红的辩解理由,均是基于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混乱,自己作为财务总监的职责实际上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但这不能构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无法确认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情况下,就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的免责事由。勤勉义务是一种积极作为义务,并不以当事人对于违法行为是否明知为要件,在大多数情况下恰恰体现为过失的不作为责任。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是证券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只有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才能对所有投资者和整个市场负责。郭立红的诉讼理由综合起来,核心就是主张自己虽有财务总监之位,实无财务总监之权,而这正符合高级管理人员未尽勤勉义务的认定标准。无论是发生于郭立红任职以前的关联交易,还是郭立红称自己不知情或者无法核实的交易行为,郭立红身为财务总监均应当对自己签署的公司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如果她郭立红认为需签字事项在其任职前发生,或不知情,或无法审查识别,均有权拒绝签字。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一旦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即使董监高人员并未组织、策划、主动参与、积极实施违法行为,因其所负有的勤勉义务及保证责任,仍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郭立红作为*ST华泽财务主管人员,理应对涉及公司财务方面的重要事项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但无论在证监会的调查程序中,还是在本案的诉讼程序中,均没有充分证据表明郭立红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勤勉尽责义务。郭立红所主张的,均为不知情、无法审查、没有相应的职权。但这些理由不能构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免责事由。
案例二、赫美集团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在公司2018年年报中同时隆重宣布:无法保证年报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司2018年度报告不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董事兼总经理说,由于公司债务纠纷及公章管理不善,本人无法确定是否尚有未经过董事会审议但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及协议。因此无法保证公司2018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副总经理李丽说:由于本人2018年处于长期休假状态,难以全面获悉公司经营管理资料,故无法保证公司2018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财务总监韩霞说:由于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被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故无法保证公司2018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比赫美集团有过之的是康得新,仅有财务总监王瑜和今年3月新上任的董事长肖鹏保证了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董秘及其余6位董事、3位监事均表示不保证年报的真实性。
上市公司董事高管的勤勉义务,就包括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和财务报表的负责。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第六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六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则有更详细的规定: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四十二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我们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第一,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基本上是没有办法寻找理由不负责的,即使声明无法保证真实性,基本上也难以免责,此为其法定义务和职责之所在。而其他的董事虽也有此法定义务,但其可以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而未能发现财务报告存在的问题,比如,按其专业能力(如法律职业的董事),基于其对财务部门和审计师的信任,其无法发现财务报表中存在的虚假;第二,对于未尽勤勉义务和谨慎注意义务的董事、高管,即使他们声明不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负责,以及声明不对因此造成的投资人损失和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董事、高管的责任也不因此豁免,只是,经此声明,他们赔偿责任的范围可能会因此而减少,因为经此声明后,投资人对于公司财务报表的信赖程度应大为降低,应有自己的警觉性和一定的辨识,当然因财务报表而误导投资人的机率也就相应降低,人家提示了,你还要去投资,亏损了,则找人家赔,那有这个道理,这属于自甘风险;第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即便如此,即便不是对此负有特别责任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董事会秘书,但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还必须证明自己尽到了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并做到了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即对不能保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要有充分证据表明自己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如此,方有可能免责。在其位,就要谋其政,不谋其政,就要承担相应的董事、高管责任,甩手董事、高管是不允许的,就是没有勤勉尽责,而不仅仅是如*ST华泽的财务总监郭立红所认为的非故意就可免责,对于案例二,就现有已披露的信息来看,财务报表如存在严重不实,除副总经理被免责的可能性相对较大,其他的总经理和财务总监恐怕难逃责任追究,除非没有投资人启动追责程序。
证监会对董事、监事、高管未尽勤勉尽责义务的处罚只是董事、监事、高管就其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承担的行政责任,因此造成证券投资人损失的,证券投资人还可以对相应董事、监事、高管提起民事赔偿责任之诉,这一责任对董事、监事、高管的影响将远远大于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也将对净化我国的证券市场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可惜的是采取该措施的投资人太少,尚未对整个证券市场形成整体性的震慑作用,监管部门对此的宣传和支持力度明显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