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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与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国有金融企业的角色划分(汪兴平)

(2018-07-26 07:46:55)
分类: 博主心得

724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政部正式启动了履行金融国资监管的职责,在此之前的7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该意见指出:对于国有金融资本,“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地方政府授权地方财政部门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级财政部门对相关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资人权利,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等规定,履职尽责,保障出资人权益。”根据这一指导意见,财政部及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财政部)对国有金融企业的监管属于行使出资人权利的监管。自此以后,国资的监管至少有两个出资人代表,一个是国资委,代表国家对实业资本的出资管理,一个是财政部,代表国家对金融资本的出资管理,而对金融国资,至少也有两个直接的监管部门,一个是财政部,代表国家对国有金融资本的出资管理,属于国有金融企业的内部监管,另一个是金融监管机构(银保监会、证监会及人民银行和外管局),金融监管机构对国有金融企业的监管,是对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通过“管风险、管法人、管准入”以实现国有金融企业的合规和审慎监管的要求。需要说明的是,金融监管机构不仅监管国有金融企业,所有的金融企业都在其监管范围内,并且,其监管应无所有制上的区别,应是对所有被监管的对象的一视同仁监管,而财政部的监管,只能是国有金融企业,对于非国有金融企业无权进行出资人身份的监管,至于财务会计政策的监管,此为履行国家财政职能的社会监管,不分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也不分金融企业还是非金融企业。笔者认为国有金融资本的范围可能包括全资国有金融企业、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国有金融企业,参股的国有金融资本。

笔者认为,具体来说,财政部与金融监管部门对国有金融企业的监管存在以下区别:

一、    财政部的监管为内部监管,不具有社会管理职能,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为外部监管,属于行政监管,为国家社会管理职能的行使。财政部是国有金融企业出资人的总代表,对于其直接出资的中央金融企业,其是直接的出资人代表,直接行使出资人即股东的权利,对于非其直接出资的其他金融国有企业(主要是地方金融国企,也包括国资委管理下的央企出资的金融企业),其负责相应国资的宏观管理,包括制定金融国资的管理制度,动态监测国有金融资本运营,调整国有金融资本的布局等等,其通过行使出资人权利(包括对地方出资人的窗口指导)实现国家的金融意志,其与国有金融企业的关系类似于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所以,意见指出,财政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行使相关权利,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原则,承担管理责任。”“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规范委托代理关系,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方式”,因此,财政部的监管属于股东对公司的内部监管,在相当程度上,不应该是行政管理权的实施(虽然不免会有很多实施行政权的痕迹)。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属于国家对相应金融行业的行政监管,是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是国家行政权的实施。

二、    两者都会关注金融风险,但财政部的监管主要着眼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济效益考核将是硬指标,会更多地从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价值角度进行管理,通过合理的约束激励制度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因此,会涉及较多的企业的微观层面的管理,但因经营活动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因此财政部门不会直接介入企业的具体经营事务。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会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企业的经济效益指标,但此不是监管的重点,重点是国家的金融安全,因此,金融合规管理是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重点。意见指出,要“厘清金融监管部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金融机构的权责,完善授权经营体系,清晰委托代理关系。”财政部要“严格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制度。通过界定功能、划分类别,分行业明确差异化考核目标,实行分类定责、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科学性、有效性,综合反映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营运水平和社会贡献,推动金融机构加强经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有效服务国家战略。加强绩效考核结果运用,建立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员工薪酬水平的奖惩联动机制。”

三、    财政部的监管属于国资管理的监管,只是该国资管理的资产具有特定性,为金融资产,是从资产角度进行的监管,更多的是关注资产层面,以此为纽带进行其他相关方面的监管(比如对高管的管理,对实业支持的引导等等),并且,为增加国有金融资本的竞争实力和活力,市场化特征将愈益明显,因此,金融国企的改革将会由财政部主导,而不是由金融监管部门主导,笔者预计,未来财政部门对金融国企的监管将在相当程度上会类似于国资委对实业国资的监管,关于国有产权交易的规定,不论是原来的3号令,还是现在的32号令,都是国资委与财政部联合发布的。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为金融政策的监管,属于行业监管,其更多地体现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色彩,通过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体现国家的金融意志,对于金融企业的监管,更多地将体现为对违法违规的惩罚,属于市场监管,应对所有的市场主体公平、公正监管,因此,涉及到金融企业重大政策的调整,属于金融监管部门而不属于出资人的财政部。

因此,未来,国有金融企业将会面临着两个婆婆的现象,两家监管的区别是明显的,一个是股东,一个是政府,相当于金融监管部门从纵向对金融企业进行监管,财政部门则从横向上对所有的国有金融企业进行监管,即便如此,重叠监管的区域也将是大量的,但各自的侧重点会有所不同,比如,对于高管的任职,合规的监管,对于违法违规的处罚,对于股权的转让,公司的增资,凡是涉及股东重大权益的,都存在股东权利的行使问题,因此,属于财政部门的监管范围,而金融行业本身又是严监管的行业,凡是金融监管部门规定应经行政部门审批的事项,甚至包括备案的事项,都存在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企业和监管机构,各方都有一个如何更好适应新的监管形势的问题,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具有强制性,财政部的监管政策、指令不得违反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监管,而金融监管部门在制定监管政策时,一定会较多地考虑财政部门的监管政策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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