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与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国有金融企业的角色划分(汪兴平)
(2018-07-26 07:46:55)分类: 博主心得 |
7月24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政部正式启动了履行金融国资监管的职责,在此之前的7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该意见指出:对于国有金融资本,“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地方政府授权地方财政部门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级财政部门对相关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资人权利,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等规定,履职尽责,保障出资人权益。”根据这一指导意见,财政部及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财政部)对国有金融企业的监管属于行使出资人权利的监管。自此以后,国资的监管至少有两个出资人代表,一个是国资委,代表国家对实业资本的出资管理,一个是财政部,代表国家对金融资本的出资管理,而对金融国资,至少也有两个直接的监管部门,一个是财政部,代表国家对国有金融资本的出资管理,属于国有金融企业的内部监管,另一个是金融监管机构(银保监会、证监会及人民银行和外管局),金融监管机构对国有金融企业的监管,是对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通过“管风险、管法人、管准入”以实现国有金融企业的合规和审慎监管的要求。需要说明的是,金融监管机构不仅监管国有金融企业,所有的金融企业都在其监管范围内,并且,其监管应无所有制上的区别,应是对所有被监管的对象的一视同仁监管,而财政部的监管,只能是国有金融企业,对于非国有金融企业无权进行出资人身份的监管,至于财务会计政策的监管,此为履行国家财政职能的社会监管,不分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也不分金融企业还是非金融企业。笔者认为国有金融资本的范围可能包括全资国有金融企业、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国有金融企业,参股的国有金融资本。
笔者认为,具体来说,财政部与金融监管部门对国有金融企业的监管存在以下区别:
一、
二、
三、
因此,未来,国有金融企业将会面临着两个婆婆的现象,两家监管的区别是明显的,一个是股东,一个是政府,相当于金融监管部门从纵向对金融企业进行监管,财政部门则从横向上对所有的国有金融企业进行监管,即便如此,重叠监管的区域也将是大量的,但各自的侧重点会有所不同,比如,对于高管的任职,合规的监管,对于违法违规的处罚,对于股权的转让,公司的增资,凡是涉及股东重大权益的,都存在股东权利的行使问题,因此,属于财政部门的监管范围,而金融行业本身又是严监管的行业,凡是金融监管部门规定应经行政部门审批的事项,甚至包括备案的事项,都存在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企业和监管机构,各方都有一个如何更好适应新的监管形势的问题,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具有强制性,财政部的监管政策、指令不得违反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监管,而金融监管部门在制定监管政策时,一定会较多地考虑财政部门的监管政策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