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关门车”编挂的规定
一、在主要站列检所编组始发的列车,不得有制动机故障关门车。
二、编入列车中的关门车数超过现车总数的6%时,须填写制动效能证明书交与司机 。
三、关门车不得编挂于机车后部3辆车之内;在列车中连续连挂不得超过2辆;列车最后一辆不得为关门车,列车最后二、三辆不得连续关门。
四、对于不适于连挂在列车中部但走行部良好的车辆,经列车调度员准许,可挂于列车尾部,以一辆为限,如该车辆的自动制动机不起作用时,须由车辆人员采取安全措施,保证不致脱钩。
旅客列车不准编挂关门车。在途中如遇自动制动机故障在停车时间内不能修复时,关门车不得超过1辆,最后一辆不得为关门车。
五、单机挂车不得编挂关门车。
六、货物列车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不得低于高摩合成闸瓦换算闸瓦压力180KN(高磷铸铁闸瓦换算闸瓦压力306KN),
旅客列车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不得低于660KN。
七、装有两套制动机的车辆关门一个不按关门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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