击椎生不是蔡锷,是唐璆吗?曾业英失误之十四:方法失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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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曾业英先生在其发表于《历史研究》2016年第3期的《击椎生不是蔡锷,那又是谁》一文中认为,击椎生绝非蔡锷,八九不离十可认定他就是筹滇协会的倡议人唐璆。但经湖南省辛亥革命史研究会副会长邓江祁教授查考,曾先生的上述结论完全不符合历史事实。本刊自8月14日起,分20期连载邓江祁教授的辩驳文章,敬请广大读者关注。
蔡锷,字松坡,别号(笔名)击椎生
在《击椎生不是蔡锷,那又是谁》一文中,曾先生虽然试图通过对唐璆和击椎生文章的比较,找出它们之间的共同点,进而证明它们的主人是同一个人,但实践证明,曾先生所谓的比较不仅不成功,反而暴露了其多方面的失误。其原因在于曾先生的方法不科学、不合理。他不是全面、细致、深入地进行比较两人文章,而是把成功的希望寄托在“发现”一些片言只语,进而通过联想和推导,以求一逞之上。其效果必然是适得其反。值得指出的是,曾先生的上述努力虽然因其方法失当而导致论证失败,但他通过对唐、击两人文章的比较,以证明唐、击是否为同一人的思路也不无可取之处。在此,笔者不妨班门弄斧,照曾先生的思路,以全面、细致、深入的比较方法进行一试,看看其结果如何吧。
曾先生应当知道,唐璆在1907年3月31日出版的《云南》杂志第五号发表了《救云南以救中国》一文,而击椎生自1907年2月13日在《云南》杂志第四号起开始连载的《云南外交之失败与挽回》一文,也恰好与唐璆的文章同时现身《云南》杂志第五号(详见下三图)。因此,拿唐璆与击椎生针对同一问题,在同一时期、同一杂志上发表的这两篇文章来进行全面、深入的对照、比较,进而证明其是否为同一人所为,岂不比曾先生的捕风捉影、牵强附会更为扎实可靠,更具说服力吗?
然而,非常遗憾的是,只要认真读过这两篇文章的人,都不难发现,它们之间却存在诸多明显的不同和差距。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来源:《云南》杂志第五号
来源:《云南》杂志第五号
来源:《云南》杂志第五号
一是对于列强侵略云南的认识和揭露的程度大为不同。击椎生的文章中不仅揭露列强在铁路、矿产方面对云南的侵略,而且还陆续详细地揭露了列强在云南商埠、民政、邮政、货币等方面的侵略(详见下四图)。而唐璆在文章中对于列强侵略云南,只是认识到,“今法人铁路,直贯滇省;七府矿产,归其掌握”,只字未涉及云南商埠、民政、邮政、货币等方面的问题。直到一年之后的1908年6月,唐璆不仅在《筹滇》第1号上发表的为新成立的筹滇协会所起草的《筹滇协会发起意见书》一文中提到该会应实行之事、救滇之本只是“(云南)矿产如何采掘,实业如何振兴,铁路如何举办”,而且其再次在《筹滇》第1号上发表的《救云南以救中国》一文中,对于云南商埠、民政、邮政、货币等方面的问题仍旧只字未提。
来源:《云南》杂志第七号
来源:《云南》杂志第九号
来源:《云南》杂志第十号
来源:《云南》杂志第拾贰号
二是对云南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大为不同。唐璆认为,云南被列强侵略,其原因很简单,就是“政府放失其责任”,“不能保土地人民权利”。“使政府与长官而真可恃,则云南何至有今日也?”而击椎生则认为云南问题形成的原因十分复杂,既有“政府不知处置保护国(安南、缅甸)”的远因,也有“各国诱我以外债,……而一时矿权、路权、兵权、财政、行政等权悉入外人之手”,以致云南“数年前堕入英法占领之范围圈内”的诱因,还有英、法分别侵占缅甸、安南后竞相侵略云南的近因等三个方面的原因。
三是解决云南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大为不同。唐璆认为,“今欲为亡羊补牢之计,所以要求政府者无他,速简廉干之长官,合全国之力,大修战备,以对法人,保全云南而已。……虽然,大修战备以练兵,固为救云南之要策,此权操于政府,而执行者在长官也。我国民惟要求与赞助而已。若我国民之力所能,为义务所尽者,有四事焉:一曰广兴教育;二曰广兴实业;三曰行地方自治团体;四曰联合各省,集股以修铁路。”其中,对于兴办实业,唐璆认为,“云南宜广交通集股于各省,各省亦宜助资本于云南,则公司可成,而实业可兴。”至于铁路,唐璆认为“就云南而筹之:北路通四川,曰滇川铁路;东路通广西,曰滇桂铁路;中路通湖南,曰滇湘铁路。就三路较之,尤以滇湘铁路为尤急”。“若滇湘铁路不修,无论经济竞争,军事竞争,必归劣败,云南终不能救”。而击椎生则侧重于运用国际法原理,条分缕析地揭露英、法两国违背与中方签订的条约和违反国际公法的事实,主张清政府与英、法谈判废约,收回被列强抢夺的利权。在铁路方面,击椎生分别提出治标和治本两策。就治标之策而言,一方面云南要设保护铁道及巡防各队,认真训练,期有实力,以备将来之战争;另一方面由外商部照会法国公使订定保护铁路的条约。就治本之策而言,击椎生提出要鼓舞民气收回滇越之路权。他认为,要达此目的,必有三个方面的准备:第一,要做好谈判废约的准备。二,要做好自办铁路的准备,并主张自筹经费修筑云南铁路。第三,要做好武力夺回路权的准备。在云南矿产方面,击椎生运用英、美法律知识详细剖析了隆兴公司的章程,认为该章程“以法律论之,则一契约也。以事实论之,则一特权也”,“就万国通例言,凡一国之特权,无论许与本国人或外国人,其给与及撤回等事,均为内政主权之作用,非他国所得预闻。即以契约论之,英法政府,亦不得干预”,这样中国政府就有废约的理由。因此,他主张清政府废除隆兴公司的矿务章程,收回云南矿产权,并希望滇民“尽力而为”,同时“借外省他山之助”筹集资金,自主开发云南矿产,使“利源不外溢也”。
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比较,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对于云南问题的认识,还是对云南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以及解决云南问题办法的提出,唐璆与击椎生的看法、观点和主张都是迥然不同的。唐璆的较为粗浅、简单,击椎生的则更为深刻、全面。而两者根本不同的是,击椎生在文章中始终依据国际公法来展开论述、据“法”力争,而唐璆在文章中则始终对国际公法只字未提。
这样一来,曾先生还“仍可认定这个在
《云南》等报刊上发表诗文的击椎生绝非蔡锷,而八九不离十可认定他就是筹滇协会的倡议人唐璆”吗?(未完待续)
(摘自邓江祁教授未刊稿《击椎生绝非唐璆,而是蔡锷——与曾业英先生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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