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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曾成杰最新自书《刑事上诉书》——第十四章 第三节

(2012-08-31 17: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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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四、中途利息上涨,逐渐由20%上涨到三分、五分,甚至月息10%,都是同类融资企业互相攀比,恶意竞争造成的,全是出于无奈,逼上梁山的,如果我们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一开始就会搞月息三分、五分,那时一年融资总额就可收上10个亿以上,可我们头一年只按20%(月息1.67%)回报,绝无任何非法占有之目的。

   五、三馆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协议,全是客户主动到三馆公司财务部看了三馆合同或协议,并向指挥部领导咨询以后,自觉自愿地与三馆公司签订合同、协议等。三馆公司没有任何诱骗和隐瞒的行为。所以,我与三馆公司不存在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六、三馆公司所融资的钱,除了退本付息外,其余全部用于三馆项目的建设以及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经司法会计鉴定,我个人不但非法占有,挥霍分文,反而结余资金502万元,并且还将我个人投入的资金和房产、租赁费共计一个多亿,也投入到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因此,不具有集资诈骗行为。

   七、三馆公司资产在政府指挥部全面政府工作组的清产核资后,认可有23.8亿的资产总额(详见我公司上的取给州市政府的风险化方案中的资产评估表23.8亿元,但三馆公司没欠分文房屋拆迁费和执行贷款,不存在负债18个亿,而仅只尚欠6.2个亿的融资债务。)没有足额的偿债能力,不存在项目亏损或无力偿还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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