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曾成杰最新自书《刑事上诉书》——第六章 对"证明曾成杰集资行为是非法的证据”的辩驳(三)
(2012-08-04 10: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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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3、“金融机构人民币贷(存)款基准利率表(200-2008年)证明:2002年2月21日六个月至一年期,年利率5.31%、1.98%……时间点三馆公司集资的情况:①2004年10月29日,龙小武参与金10万元,年息20%;②2006年8月19日,符家银认购金6万元,年息5%;2007年12月21日杨自安认筹金10万元,年息80%,曾成杰非法集资的利息远远高于银行同期利息,是同期存款利息的10-20倍,是贷款利息的3-10多倍。”
而事实上,三馆公司最初头两年融资回报率20%(月息1.67%)若是按照例举的此证明,年回报20%并没超过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允许的四倍,若例举此证据有意义的话,那么则应该将头两年(月率1.67%)的融资总数减下来才显公平,这是其一。
其二,刑法192条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是在于利息高低,而是在于是否非法占有或使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
因此,该三条证据对认定我犯集资诈骗罪,没有证据证明力!
而事实上,三馆公司最初头两年融资回报率20%(月息1.67%)若是按照例举的此证明,年回报20%并没超过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允许的四倍,若例举此证据有意义的话,那么则应该将头两年(月率1.67%)的融资总数减下来才显公平,这是其一。
其二,刑法192条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是在于利息高低,而是在于是否非法占有或使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
因此,该三条证据对认定我犯集资诈骗罪,没有证据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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