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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曾成杰最新自书《刑事上诉书》——第六章 对"证明曾成杰集资行为是非法的证据”的辩驳(二)

(2012-08-03 14:00:35)
标签:

杂谈

2、“吉首市房管局出具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办证及预集相关问题情况说明》证明:房地产企业不能以普干、金卡等形式收取售房预定金。否则,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罚款。”

可事实上,在三馆公司成立之前,州市政府就成立了三馆项目指挥部,并从城建、国土、房产、规划、环保、消防、公、检、法、司抽调专人到三馆项目现场办公,刚开始由政府出钱在军分区市场租用房子办公,后三馆公司租用湘运宾馆办公时,则由三馆公司让出二间供指挥部办公用;三馆公司于05年自己修了办公楼后,又让出二间,供政府指挥部用(将湘运办公场所退了),而市政府专门从市房管局调吴建勤(该局拆迁办主任)作为指挥部办公成员并兼办公室副主任;三馆项目分期建设,售楼部迁移三、四次,每次开业都邀请房管局长及州市领导参加剪彩,剪彩现场以及公司举办活动时,都对外推销VIP卡,持续三、四年,期间从无领导或房管局制止此事,也从未下达过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罚款现象。

因此,市房管局与上述州银监会的这两桩证据又有何证据证明力呢?如果违法他们没有制止过,这岂不是失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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