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曾成杰最新自书《刑事上诉书》——第二章 事实陈述(上)
(2012-07-19 15: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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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一、事实胜于雄辩
1、二审判决第14页倒数1、2、3行称:“三馆公司的集资额急剧增加,高额的利息支出,导致08年9月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再按期兑付巨额集资本息。”这一认定,完全是故意歪曲的事实。
事实上,08年9月3日,吉首市政府下达4号《通和》规定各集资企业必须停本付息;并还成立22个工作组分别进入22个集资企业清查清理,并将各企业的银行账户、财务账目全部查封,且要求停本付息,否则,将要受到严厉处罚。于是被迫停付。
因此,法院认定三馆公司于08年9月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再按期兑付巨额集资本息,是故意歪曲的事实。
2、判决第55页称“曾成杰明知道没有归还能力,但是不顾后果进行非法集资”与事实不相符合。
事实上,三馆公司通过政府工作组(08年9月)清产核资,认可有23.8亿元的资产,并连同“自行化解风险方案”上报给了州市政府以及州市常委领导。而三馆公司只欠6.2亿元的融资债务,应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
因此,法院认定我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不顾后果进行非法集资,与事实不相符合。
3、我与三馆公司于08年8月份,主动带头规范吉首融资行为,并专门租用湘西大剧院召开融资客户大会,会上由我宣布三条董事会决议:
(1)从九月一日起,三馆公司一律降息(月息至三分);
(2)至09年5月份止,三馆公司一律停止融资;
(3)至09年底,三馆公司将还清所有融资债务。
客户们对三馆公司所作出的这三条决议,均表示大力支持,坚决拥护,台下欢呼声、掌声连遍……
若不是九月份政府下文要求停本付息;若不是10月2日将我们关押,我公司将按照上述三条董事会决议,将在09年底还清全部融资款,是完全能够做得到的。
4、三馆公司按照08年4号《通告》精神,与集资户已签订了近二百份“自行化解风险,分期还清本金的协议”,若不是市长宋清宏的无理阻止,三馆公司计划在当时一周将签定全部协议,在09年底完全可以还清全部融资欠款(协议分三年还清,是政府工作组个修改和建议的,但实际只需一年内完全可以还清。)
如政府严格执行4号《通告》规定,我们三馆公司不应是打击对象,因为通告规定:“经工作组清查后①有偿还能力的企业可以及时还清集资本金;②目前没有偿还能力的企业,可以采取与债权人商量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分期分批偿还;③对没有能力偿还的企业,依照法律程序宣布破产。”
因此,我公司属于②类企业,当时在08年9月下旬,政府工作组要求并配合我们公司拿出“自行化解风险方案,分期还清本金协议”,又召开客户大会讨论通过,均同意重新签订新的还款协议。如此做法,都是按照政府文件规定和政府工作组的要求开展工作,但,遭到市长的无理制止和“10.2”专案组的残酷打击,导致三馆公司的财产被秘密非法处置,则认定三馆公司无力偿还,实在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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