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案已经尘埃落定,5月21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虽未还她一个公道,但起码留下了一条活命。但吴英只是许多非法集资案涉案人员中极其幸运的一位。前几天,朋友告诉我,08年湘西非法集资案的涉案企业之一的“三馆公司”的老总曾成杰,也于今年1月19日被二审判处死刑,其妻子和大女儿均被收监,其小女儿,某大学的在读大学生,在父亲被判死刑后,一直在为其父亲到处奔走鸣冤,希望能救父亲一命。我加了曾成杰之女的博客关注,也顶了几乎所有的文章,在别的网站是什么情况我不情楚,但在新浪的博客,确实门可罗雀,死刑复核在即,照这样下去,恐救父无望。我在此恳请各位朋友帮忙关注一下,吴英可以逃生,曾成杰也不必死。说到底他们都是一样的问题,是落后的金融体制让他们犯错,是某些官员借助法律之手要他们的命。
湘西属于老少边穷地区,各大银行在湘西的网点少得可怜,这少得可怜的银行还惜贷、畏贷,想从银行贷出钱来,简直比登天还难,据统计,商业银行从1999年到2008年10年间仅给湘西州贷款33亿。在这种情况下,民间借贷很流行,几乎手头有点闲钱的人都放贷,而且利息较高,属于高利贷。从90年代末以来,湘西经济开发速度加快,而金融机构依然滞后,民营的企业需要用钱的话几乎都找民间借贷,尤其是03年之后政府也几次三番地鼓励民间投资(借贷),大量官员参与非法集资之后,湘西非法集资就从地下走到地面,成为湘西公开的秘密。
湘西非法集资案涉案的企业有几十家,三馆公司只是其中之一。关于三馆公司老总曾成杰被判死刑案一事,有许多疑点。疑点一,在涉案企业中,三馆公司不是最大的,集资规模也不是最多的,为什么独独判了曾成杰死刑?疑点二,三馆公司融资34个多亿,支付集资利息9.4亿,案发后归还了26个多亿,只尚欠8.2个亿。而案发前三馆公司申报有23.8个亿的资产,就算23.8个亿的资产不实,那么三馆公司的资产为什么没经过第三方资产评估,就被匆匆低价拍卖?而拍卖方是省政府工作组,买方正是湖南财政厅所属的公司,这中间有多少猫腻?要知道三馆公司的实际投入的金额就高达77,246.40万元,工程完成后,其账面资产将达到多少?起码也要超过8.2亿的欠款吧,资不抵债的说法从何而来?
三馆二期工程前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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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15/middle/a7d04088tc3880aa7746e&690疑点三,一审和二审都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曾成杰死刑,我们来看看集资诈骗罪的客观要件。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审二审都是给他安的这个罪名,并按“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条款来处理的。那么我们来看看曾成杰是不是“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他是否把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不承认债务了呢?没有,所募资金都在三馆公司的账上,没有转移到自己名下或亲属名下;他是否任意挥霍,将集资所得用于个人奢侈消费了呢?没看到,他把资金都投入到三馆改造工程的建设上,和以三馆公司的名义投资、参股其他企业上,还有就是支付利息和集资奖金;他是否将集资所得携款潜逃了呢?没有,2008年8月湘西非法集资案爆发后,到10月2日被捕一个多月的自由时间里,他还一直在积极地跟储户协商偿还本息的方案,“每位投资者在三个月先还5%的本金,剩余部分,分三年还清,每年的30%分两次还,每次还总额的六分之一,之前未曾取过高息的,在本金外另加30%的利息。此外,如果有愿意转为股份的,可以在领取部分本金后重新签署详细的入股协议,作为股东可以参与管理和享受分红。”
既未藏匿财产,也未转移资产,更没有携款潜逃,那么集资诈骗罪从何谈起?
在这片神奇的土地上有一群秃鹫,他们食腐而生,他们盘旋在每个濒临破产的国企和涉案民企的上空,他们用权力或变卖国资,或拍卖民企,在每一次所有权的变更中,都能从这些企业上撕下最肥的那一块肉来,变为自己的盘中餐,无论是吴英案还是三馆公司,还是当年的国企改制,莫不如是。不予余力地要治吴英或曾成杰于死地的也正是这些人。
不要怀疑我的立场,我原本就是湘西人,但与曾成杰素不相识,曾成杰一个外地人来湘西打拼,作为开发商的一员与政府联手,炒高当地的房价,当然令我愤慨,非法集资案说到底损害的也是我们湘西父老乡亲们的利益。但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你不能占有了他的企业,还以集资诈骗罪杀人灭口。法律不是某些人手里的面团,法律不能成为某些人的杀人武器。在此,强烈呼吁最高法复核时驳回死刑判决,放曾成杰一条生路。曾成杰之女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u/2815443080,朋友们帮忙关注一下,顶一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