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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教师被释放是否符合法治精神

(2012-11-18 11:27:56)
标签:

虐童

女教师

法制精神

道德

法律

杂谈

分类: 健康杂谈

  背景:11月16日,浙江温岭官方发布消息称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女教师虐童事件经警方深入侦查,认为涉案当事人颜艳红不构成犯罪,现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羁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16日,温岭警方已释放了颜艳红。

  相关博文摘录:

  依据刑法确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由于颜艳红的行为不符合当前刑法中的每一个罪名,所以颜艳红虽然有过错,但并不构成犯罪,所以,温岭警方将其释放是符合法治精神的。

  尽管很多人从感情上无法接受颜艳红被释放而没有被判刑的结果,希望其能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是一个法治社会一切就要按照法律办事,没有刑法上的依据,就不能用刑法进行处罚。这就是法治。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不能因为舆论的压力,就想方设法把一个人定罪,否则就是有悖法理,有违法治精神,将不利于法治观念的形成和法治社会的建设。

  怪只怪刑法没有相关犯罪的规定,毫无疑问,这暴露出当前法律的不完善。为此,很多人建议增加“虐童罪”,笔者深以为然。随着虐童行为的不断曝出,惹得社会公愤,但是由于法律条文的缺失,导致这种行为无法得到严厉的惩罚,所以增加“虐童罪”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建议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弥补相关罪名的缺失。

  个人观点:

  看到这篇文章,本人实在是无法淡定了,所以突破了博客的主旨,写了这篇文章。其实也并非突破,正如鲁迅先生弃医从文一般,人需要有健康的思想,才能拥有一个健康的身体。

  对于上述行为,本人表示十分不解和气氛。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这的确没错,可是凡事不能够只凭借一个“法”字。我国的国策定制的很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此时为何却偏偏只讲究一个“法”字了呢?为何要钻法律的空子?我国的领导人在创建法律之出就已经知道法律不可能十全十美的覆盖到任何一个方面,更何况社会是在不断的进步的,法律又怎么可能跟的上时代的步伐,所以此时要与“以德治国”想结合,对于此种行为,应该予以查明,以社会道德的方面加以约束和相应的制裁,这也并非属于强加罪名,这才是一个法制社会所应该必须做到的。不然人人都钻法律的空子,还有什么秩序可言?一个凌驾于道德之上的法律还有什么存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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