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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再“可恶”,也有人权(图)

(2014-07-14 14:26:38)
标签:

时评

小偷

人权

盗窃罪

“偷盗”行为

分类: 新闻时评

小偷再“可恶”,也有人权(图)

 

文/沈团

 

  近日,温州某服装市场就抓到了一个女贼,店主气愤不已“逼”得小偷认错,让女子先是挂了一块写着“我是小偷(偷错写成了“俞”),该打”的牌子,然后跪地磕头,表情看起来颇为痛苦。在一番“折腾”后,女子最后戴上手铐被保安带走,期间不断有人在旁边拍照。(《人民网》7月13日)

小偷再“可恶”,也有人权(图)

  该女子是否犯了偷窃罪?这是定性的问题。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该女子虽在服装市场有“偷盗”行为,但属初犯还是惯犯,程度多大,在执法部门未作定性之前,女子仅仅是嫌疑人。

 

  因“恨小偷”而对其进行出格“处罚”,先不说店主是否有“资格”或“出于情绪”,单看此女子的违法行为被及时发现而终止,就不能再对其进行伤害。

 

  有人认为,市场上小偷猖獗,店主平日防不胜防,而且损失惨重,好容易抓住一小偷,让她带上牌子、跪地磕头,主观上仅仅是一种“杀鸡给猴看”的做法,客观上也没有对女贼造成肉体上的伤害。这种想法,模糊了法律的概念,其实,当店主抓到小偷时,小偷的违法行为已经终止,接下来需要做的就是将其交于公安部门来处理,至于该受到何种惩罚,应该由执法部门来裁决。

 

西哲有云:“天赋人权。”只要是人,他就应享有作为人的权利,并且这种人权是与生俱来的,不应随便被剥夺。可现实中,时有一批人剥夺另一批人的权利的现象发生。小偷也是人,但是在很多人看来,难以享有全部人权。为什么呢?可能是有人认为,道德上应受到谴责的人的人权,是可以打折扣的。

 

  有人担心,对“可恶”的小偷太过于留情面,或太过于善良,会不会促使以后的小偷因犯罪成本过低,而增大“偷盗”行为的可能性。这种可能确实存在,但如果因为店主们太仁慈,抓到小偷仅仅是采取一送了之,也会产生另一种危险,那就是小偷们觉得这儿的人很好说话,即使被抓也仅仅是送往派出所,然后派出所对于一无所有、几进宫的惯偷们,也最多因为案值不大而批评教育了事。

 

  或许,店主们对小偷做出如上过激“惩罚”,大多是出于后者考虑。

 

  但再可恶的小偷也是人。服装市场的店主虽然饱受小偷骚扰之苦,当要求嫌疑人挂牌游市、磕头认罪时,其实对她的人格污辱和折磨,远大于她本身所犯“小偷”之罪。其实店主们合法惩罚小偷的方法很多,比如将小偷的照片在市场进行公示、有奖抓小偷等等。

 

    作为一个现代公民,我们应该首先从思想上清除掉人权优劣论的影子,才能清醒看待现实社会,并更好地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任何时候,任何理由都只能是剥夺他人享有人权的借口,都是应该反对的。今天,某人会被剥夺一定的人权,说不定,第二天自己就会遭此厄运了。幸灾乐祸别人之痛者,难保自己万事无忧啊。顺便说一句,有的小偷可能迫于无奈,一时糊涂,若社会硬是在他脸上烙个“小偷”,这公平吗?

  人们不能无视罪犯行为的“大小”,但也不能因为罪犯行为的“可恶”而漠视对方做为人的基本权利。

 

    在现代文明社会里,引导教育和人文关怀比高压打击和无情报复更值得提倡。因为,任何性质的犯罪所引发的后果和代价,归根到底还是应该由整个社会来负责。如果社会把责任完全归咎于罪犯,那就是社会的失职。社会应该负责的方面,当然是很多的,比如事前,社会是否在道德上更好地教育公民,在经济上是否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使之避免成为罪犯;事发时,是否多方面综合解决问题,避免其他更多的人遭受更大的创伤;事后,是否总结教训,完善社会,避免悲剧重演。

 

 

小偷再“可恶”,也有人权(图)

 

本文由沈团发表(http://blog.sina.com.cn/elveswarlock)仅限新浪博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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