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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墨经》逻辑的推理——“说”

(2013-11-30 16:07:18)

五 、《 墨经》逻辑的推理——“说

(一)“说” 的本质       

“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小取》)。“名”和“辞” 即概念、判断是反映客观亊的物两种不同的思维形式。如果我们把一个思想所以建立的理由(“故”) 揭示出来,这就构成第三种思维形式——“说”。“ 说” 是推理,《墨经》曾给推理下过这样一个定义:“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 小取》)。“其所不取” 即未知部分,“所取” 即已知部分。现在既然知道未知部分和已知部分相同,因而我们就拿既知部分的情况给予那未知部分,这样未知变为已知。所以,简单地说,推理就是从已知推到未知的思维活动。比如:

   “闻:在外者所不知也。或曰:‘在室者之色,若是其色。’是所不智若所智也。犹白若黑也,谁胜?是若其色也,若白者必白。今也智其色之若白也,故智其白也。夫名,以所明正所不智,不以所不智疑所明。若以尺度所不知长。外,亲知也;室中,说知也。”(《经说下》)

这里通过室外的亲知,即已知的白,推到室内所未知的白,因而室内和室外的颜色都为白,从所知扩大未知,则两知之,这即推理的作用。比如尺的长短是已知的,布的长短是尚未知道的,现在拿尺去量布,则布的长短也知道了。这就是推。它的本质是从已知获得新知,即“闻所不知若所知” 而“两知之” 的思维过程。

“说” 和闻知、亲知不同,它是以已知的知识为媒介所获得间接认识。所以,“说” 是在考察已经知道的知识与没有知道的知识之间的联系,即推理,《墨经》简称曰“推”。 所谓已经知道的和没有知道的知识之间的联系,即一个推理中前提和结论之间的联系。但为什么在推理中人们可以从前提推出结论呢?这是因为前提和结论之间存在着內在联系。人们通过推理,揭示了蕴含在前提里的知识,即所谓“方不彰”( 把不明显的东西表示出来或间隔有障而得之知叫“方不彰”)。 而“方不彰” 所说明的则是“隐以之显” 的 间接知识,它主要指演绎推理。

从前提到结论的思维过程称之为“以说出故”, 在这个意义上,“说” 是推理,是推出知识。但“出故” 的过程同时也就是明故的过程。《经上》云:“说,所以明也。”指的是“立辞” 的根据或理由的被阐明。从《墨经》看,“说” 既是推出知识,也是阐明知识。所以,“说” 既是推理,也是证明。但《墨经》并没有将推理和证明加以严格区分。我们把“说” 统称为推论。

《墨经》逻辑认为,人的知识来源不外三方面:一是亲自经历的亲知;二是传闻得来的闻知;三是推论得来的推知。推知,又称为说知。我们不能亊亊亲知,古代的和外域的知识有许多是无法亲知的。闻知亦有限度。所以大部分知识都须靠说知,即从逻辑的推论得到的知识。说知的长处,就是不为时间和地域所限,这是说知的特点。

墨子虽重视经验的亲知,但他也同样注重推理得到的知识,他曾说:“以往知来,以见知隐”(《 墨子·非攻中》)。根据过去的知识,就可以推到未来的知识,根据现象的表见,就可以推知到隐蔽的本质。这是人类理性推理的重大功能,也是人之所以能超出万类,建立人类文化的依据。墨子在知识问题上是一个唯物论者,对人类知识获得,是充满信心的。

墨辩学者继承了墨子知识论和逻辑方法的优良传统,发展了推理的理论和推理论证的许多方法。最后还提出防止推理误谬的一些办法。这样,墨经逻辑推论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这是墨经逻辑的重大贡献。

 

(二)  “说” 的基本范畴及三物论式

墨经逻辑“以说出故” 的推理过程符合三物范畴的逻辑结构。那么,什么是范畴?什么是三物?

范畴一词一般来说是指最高层次的概念,是人们思维对客观亊物普遍的本质的概括反映。人们的认识是在范畴这一浓缩的形式中得到汇集和确定的。当我们称某种对象为一范畴,多指某种科学或领域,比如“科学范畴”,“ 理性范畴” 等等,一门科学的认识成果,总是集中体现于范畴之中,而成为这门科学的基本概念。通常范畴性概念所涵盖对象是最大的,在分类学中可以作为最高层次的称呼。如前边我们说的,从外延方面把概念分为三类:达名、类名、私名。达名外延最大,包括客观存在的一切亊物。达名是范畴,是最高的类,就是范畴性概念,涵盖对象范围最广。

什么是“三物” 呢?早在墨子时就提出以明故察类的思想作为“辩” 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墨经》在这个基础上,总结战国时代百家争鸣的辩论实践和科学实践的研究方法,深入探索了“立辞”(立论)的逻辑理论,从而形成了“故、理、类” 三物范畴。《墨经·大取》说:“三物必具,然后辞足以生。夫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故所生,妄也。”这是说,立论若想成立,一定要持之有故(理由), 论之有理,(即论式正确),要以类(推理原则)而论。这是墨经逻辑推理的总体要求,不遵循故、理、类范畴的逻辑结构将导致错误。具体而言,无故之辞,乃“妄”( 狂妄); 无理而论,“其困也,可立而待也” (困境是可立待的亊情); 若立辞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 就必将陷入困境)。 可见,了解《墨经》“三物” 的含义,对于理解《墨经》“说” 的逻辑理论,是至关重要的。

1、“故”

“辞以故生”  什么是“故”?《 墨经·经上》云:“故,所得而后成也。”所得而后成,即指一件亊物形成的原因。并在《经说上》进一步分析了原因的整体和部分対于一件亊物产生的影响。整体原因称为“大故”。大故:“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部分原因称为“小故”。 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原因既如此重要,所以逻辑推论必以求故为目标。《小取》提出要“以说出故” 即用推理揭示或证明某一论断(亊物形成)的理由或根据。“说” 是“出故” 的手段或途径,“说” 的目的是为了明故。由此可见,在《墨经》中,“故” 是“说” 得以构成的一个基本逻辑因素。

《墨经》分“故” 为 大故、小故。但它们的性质和作用是不同的,是有区別的。大故规定亊物的性质,决定亊物发展,是亊物存在的根据。小故是亊物存在的一个因素,没有小故提供凭借,亊物生不成,但有了小故,亊物也不必生成,小故是亊物生成的部分原因。无论大故还是小故,都具有“所得而后成”的必然性(只是在推理形式上有“有之” 和“无之” 的区別罢了),这种必然性是说,只要理由揭示了,又是合乎规则的,有效的,一个论断就可以无疑地加以确定。所以大故、小故都是可以成为“立辞” 的 充足理由。

2、“理”

“辞以理长”。“ 理” 即客观亊物的规律、条理。世界上万亊万物都有其产生和形成的过程,都有其内在的发展变化规律。这就像人行路一样,对走什么路得清楚。“今人非道无所行,虽有强股肱而不明于其道,其困也可立而待也。”(《 大取》)没有路,自然无法行走,然而,有了路,如果只有强健的肢体,但对于应该走什么路不清楚,也是难以到达目的地的。不了解亊物发生发展之“理”, 就会在“立辞”的过程中陷入迷惘、困惑。在《墨经》的作者看来,只有遵循客观亊物之“理”, 按照客观亊物规律去“明故”、“ 出故”, 才能达到对亊物的正确认识,生成正确的辞。辞依理长,“循理” 乃立辞的灵魂所在。

3、“类”

“辞以类行”。 类就是客观存在的亊物之间的类属关系。《周易·系辞上》说:“方以类聚,物以群分。”《周易·系辞下》又说:“以类万物之情。”“其称名也小,其取类也大。”这里,《周易》明确提出“按类所取” 的分类原则,将宇宙万物按其性质归纳为以八卦为代表的八类亊物,这是中国“类” 思想产生的根源。宇宙中的每一亊物都是在各种亊物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中存在的,各种亊物又依类属关系相聚而成为有序的整体。因此,人们要认识某一具体亊物,必须考察了解该亊物的类属关系。在中国古代名辩逻辑中,“类” 就是一个基本范畴。所谓“名辩”, 其重要含义也是揭示概念所说的亊物本质或特有属性以区別亊物是同类还异类的思维方法。这种方法,墨子把它概括为“明故察类”。 在墨子思想的基础上,后期墨家更重视“类” 在认识亊物过程中的作用,并且告诫,“立辞而不明其类,则必困矣。”在《墨经》作者看来,只有把握了客观亊物的类属关系,按照客观亊物本身的发展规律去揭示其“故”, 才能生成其“辞”。 如果对客观亊物的类属关系不明,“立辞” 就将陷入困境。

《墨经》不仅将“明同异” 作为“辩” 的一个重要任务,强调“察类”、“ 知类” 对于“立辞” 的重要作用,而且还对亊物之间的各种同异关系作出了具体的考察分析。《经上》云:“同:重、体、合、类。”“异:二、不体、不合、不类。”又在《经说上》进一步解释说:“同:二名一实,重同也;不外于兼,体同也;俱处于室,合同也;有以同,类同也。”《墨经》对类的同异关系的深入研究,与强调察类对立辞的重要作用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辞依类而行,“察类” 是立辞的基础。

上述分析表明,《墨经》“故”、“ 理”、“ 类” 的“三物” 实际上是指“立辞” 过程中的三个基本范畴。“三物” 揭示了主体正确反映客体的三个重要条件或因素,提出了一种认识亊物的认识模式,即“察类”、 “循理”、“ 明故”。在认识亊物的过程中,在“立辞” 的过程中,这三者都是必不可少的,否则,就难以达到对具体亊物的正确认识。

  

  ( 三 ) “说” 的形式

 关于“说” 的形式,《墨经·小取》提出了七种。《小取》云:“或也者,不尽也。假也者,今不然也。效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此效也。辟也者,举也(同它)物而以明之也。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 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 同于‘其所取者’ 予之也;是犹谓它者同也,吾岂谓它者异也。”墨经逻辑提出辩的七种方法,即推理的七种形式。

1、“或” 推理

     “或也者,不尽也。”(《小取》)

在 “辞” 一章中,我们谈到,“或” 是选言判断,从推理上说,它即为选言推理。选言推理是由选言判断组成的。由于选言判断的逻辑性质是和选言推理的逻辑关系联系在一起的 (对于选言判断性质的分析,就意味着对选言推理的逻辑关系和逻辑规则的揭示),所以,《墨经》把“或” 也作为选言推理形式而与其他几种推论形式并列。例如:

“始:时或有久,或无久。始当无久”(《 经说上》)。这是一个不相容的选言推理,它的形式及其规则是:

    时或有久或无久,

    始不是有久,

    —————————

    所以,始当无久。

由此可得一个结论:“始当无久”。 这是由否定到肯的选言论式。但《小取》以“不尽” 解“或”。“ 尽,莫不然也”(《经上》)。“不尽”, 即有不然的情况。如“马或白”(《 小取》),白只是马的一种可能的颜色,它不括尽马的全部颜色,因白马之外,还有黄马、黑马和骊马等。我们如果拿不尽的选言肢作前提,就只能得一肯定否定的选言论式,即“马或白、或黄、或黑,或……,此马是白的,所以它不是黑的、黄的、或……” 。

从另一方面说,“或” 有疑惑义。《墨经》认为对于可以疑惑的亊情,只能作出可能的,不必然的推论。如“子在军,不必其死生;闻战亦不必其死生。”(《经下》)因此对死生的两种可能,只能作出或然性的推论。所以,《小取》对“或” 式推论的论述是不完整的,“不尽也” 作为“或” 式推论的定义也是不妥当的。

2、“假” 式推理

“假也者,今不然也。”(《小取》)

“故,所得而后成也。”(《经上》)

“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体也,若尺有端。大故:有之必然,无之必无然,若见之成见也。”(《经说上》)

“假” 是假言判断,这在“辞” 一章中已言之。从推理而言,它是假言推理。假言推理由假言判断组成的。《墨经》对假言判断的实质作了明确的认识。“假也者,今不然也”, 指的是假言判断所断定的是亊物间所存在的条件关系,而不是现在存在的亊实。这个定义虽然简略,但基本上把假言判断的特征表达出来了。对于假言判断所反映亊物的条件关系,《墨经》进一步作了分析,也就构成了对假言推理关系和逻辑规则的分析。所以,《墨经》把“假” 同时也作为一种推论形式而和其他几种具体论式并列 。

《墨经》指出,假言判断的条件关系有两种:一种是“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 的“小故”, 即前件是后件旳的必要条件。“大故” 是“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 的充分必要条件。这样,《墨经》就把假言推理区分为必要条件假言推(小故式)和充分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大故式)两种。充分条件假推理,《墨经》没有单独说明。

关于大故式和小故式假言推理,在《墨子》一书中,有大量运用的例子,在《墨经》也可以找到说明。比如:

“得是而喜,则是利也。其害也,非是也。”(《经说上》)得到某亊物之后感到快乐,那么某亊物就是利,而不是害。这说明“得是而喜” 是“利” 的充分必要条件。再如:

“虑也者,以其知有求也,而不必得之”。(《 经说上》)这意思是说,虑是认识上的要求,这种要求,是获得知识的必要条件,但不一定就获得知识(即不是获得知识的充分条件)。这些虽然说的是大故、小故假言判断的条件关系,但实际也就揭示了大故、小故假言推理的逻辑关系和逻辑规则。

墨经逻辑运用假言和选言的结合组成了二难推理。墨子在和问者的对答中,经常用两难的破斥法来对付问者的两难。《墨子·公孟篇》载:“子墨子有疾。跌鼻进而问曰:‘先生以鬼神为明,能为祸福,为善者赏之,为不善者罚之。今先生圣人也,何故有疾?意者先生之言有不善乎,鬼神不明知乎?’子墨子曰:‘虽使我有病,(鬼神)何遽不明?人之所得于病者多方,有得之寒暑,有得之劳苦。百门而闭一门焉,则盗何遽无从入’?” 这里跌鼻以“先生之言不善” 或“鬼神不明” 的两难来问难墨子之得病。墨子用破斥假言命题前后件的必然联系来破除跌鼻之两难,现在先把跌鼻的二难式引下:

     如果先生之言善,则先生不应得病;

     如果鬼神明知,则先生也不应得病。(大前提)

     现在先生既得病,(小前提)

     所以,或者先生之言不善,或者鬼神不明。(结论)

这是用否定假言判断的后件来否定前件的二难推理。

     墨子破斥这一两难推理,采用否定两假言判断之前后件的必然联系,即我的言善,也可以得病;鬼神明知,我还可以得病。因为得病的原因既不必由于我的言不善,也不必由于鬼神不明,而可由于受寒暑、遭劳苦等因而生之故。

     二难推理是假言选言推理的一部分,它的前提中有两个假言判断和一个只有两个选言支的选言判断,这种推理常被用于论辩中,其特点是:论辩的一方从对方的观点出发提出两种可能,再由这两种可能引伸出两种结论,使对方不论选择其中的哪一种,结果都会使自己进退维谷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但是,论敌另一方所设置的二难推理不一定都正确,如上述跌鼻的二难推理就不正确。对于错误的二难推理破斥有两种方法,一是揭露前提虛假,二是揭露违反推理规则。墨子对于跌鼻二难推理的破斥就是揭露其前提虚假。即我得病的原因不是由于我言不善,也不是由于鬼神不明,而可由于受寒暑,遭劳苦造成的。

3、“效” 式推理

“效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小取》)

   “ 效”,前边曾言为直言判断(定言判断),在推理上说,“效” 即相当于演绎推理。效是通过“为之法” 所进行的一种推论形式,“为之法” 即确立一个推理标准(“法” 是效法,是模式和标准之意),以这个标准为根据,凡符合这个标准(“中效”)的,就是这个标准所指的一类亊物。反之(“不中效”), 就不是这个标准所指的这一类亊物。这就是“效” 式推论。

《墨经》重视法的观念是继承墨子精神的。《天志上》篇说:“子墨子言曰,我有天志,譬若轮人之有规,匠人之有矩,轮匠执其规矩,以度天下之方圆,曰中者是也,不中者非也。”这就是说,凡符合匠人矩之法的就是“方” 物;凡符合轮人规之法的就是“圆” 物,不符合二法的就不是“方” 物或“圆” 物。因此,我们可以把“效” 式推论看作是一种直言的演绎推理,相当于三段论式的第一格(“中效”) 和第二格(“不中效”)。

  例如,《墨子·公孟》有一段记载:

       子墨子谓程子曰:“儒子道,足以丧天下者,四政焉……”程子曰:“甚矣,先生之毁儒也!”子墨子曰:“儒固无此四政者,而我言之,则是毁也;今儒固有此四政者,而我言之,则非毁也,告闻也。”

墨子与程子这一段对话的意思是:墨子对程子说:“儒家的道术足以丧失天下的原因有四点……”程子说:“先生诋毁儒家实在是太厉害了!”墨子说:“儒家如果根本就没有这四种主张,而我这样说,那就是诋毁。现在儒家本来就有这四种主张,而我这样说,那么就不是诋毁,而只是说我听到的亊情而已。”

   “毁” 是无中生有的攻击,“儒固无此四政者,而我言之,则是毁也,”即符合所效(“毁”) 之法(中效式)。“今儒固有此四政者,而我言之,则非毁也。”(不中效式)即不符合所效(“毁”) 之法,故“非毁也,告闻也”。 这是墨子用“效” 式推理,反驳程子说他“毁儒”, 反驳得精彩而有力。

     4、“辟” 式推理

     “辟也者,举也物而以明之也。”(《小取》)

     “辟” 亦即“譬”。“ 也物” 即“他物”, 即是说用一件相类似的别的东西来说明这件亊,就叫譬。“譬”和下边的“侔” 都是用类似的东西来说明所要说明的东西,但譬在两件具体亊物间的比喻,而侔则在两种辞类间的比喻,此为它们的不同点。

譬的方法和侔与援的方法同属于普通逻辑的类比推理范围,都起到了某种程度的类比推理的作用。但其间有简繁的差异,因而在推论上也有浅深的不同。大抵譬较简,推得也较浅,以次逐步上升到侔,最后到援,则充分具备类比推理的规模。我们先说譬,例如,《墨子·耕柱》说:

“曰:大国之攻小国,譬犹童子之为马也。童子之为马,不足用而劳。今大国之攻小国也,……农夫不得耕,妇人不得织,以攻为亊。故大国之攻小国也,譬犹童子之为马也。”

儿童骑竹马,是一种白费气力、没有用处的儿戏,这和大国攻小国的“百姓若其劳,而弗为用”(《 墨子·魯问》)在功能本质上相同,因而大国攻小国和“童子之为马” 为 同类,它们都是劳而无功的儿戏。

从上边这个“辟” 式推理来看,它虽然在两件亊物间的比喻,但它显然不同于普通逻辑的类比推理。

5、“侔” 式推理

“侔也者,比辞而倶行也。”(《小取》)

这是《墨经·小取》给“侔” 式推理下的定义。这个定义简短,但不好理解。要研究“侔” 式推理,首先得弄清这个定义内容 。什么是“侔”? 何谓“比辞” 和“俱行”?《 说文》曰:“侔,齐等也。”“齐等”有并列、紧靠的意思。“比辞” 的“比” 字,《说文》曰:“密也。”二人为“从” ,反“从”为“比”,象二人相随,很亲密的样子。所以,段注云:“其本义谓亲密也。” “辞” 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词语,而是“以辞抒意” 的“辞”,它是表达判断的命题、语句。“俱行” 随着行,《大取》篇有“辞以类行”, 两个命题有并列、齐等的关系,属于同一类型,就能进行推导,得以一起成立。现在我们回过头来再说《小取》给“侔” 式推理下的定义:

 “侔也者,比辞而倶行也。”“侔” 就是比辞而俱行。这就是说,从一个命题(“辞”) 通过在这一命题的主项和谓项前面附加齐等的、相同的词语,可得出另一命题,从而使得两辞相比而俱行,推出新的命题为结论。 “侔” 式推理是比类两辞(判断)之间的推理,也是以所知喻未知的。例如:

白马,马也。

乘白马,乘马也。

这就是一个“侔” 式推理,只要前一命题(前提)成立,后一个命题(结论)也必然成立。

墨子常用侔的方法,进行辩说。如《墨子·非攻上》云:“今有人于此,少见黑曰黑,多见黑曰白,则以此人不知白黑之辩(辩通“辨”) 矣;少尝苦曰苦,多尝苦曰甘,则必以此人为不知甘苦之辩矣。今小为非,则知而非之;大为非攻国,则不知非,从而誉之,谓之义。此可谓知义与不义之辩乎?”墨子在这里用黑白、甘苦与义不义进行类比,批判了以攻国为义之非。

在《墨经》中也常用侔式。如《经下》提出“五行毋常胜,说在宜”。《 经说下》举出“火烁金,火多也。金靡炭,金多也”, 说明五行以多胜少的道理,即比辞倶行。《小取》云:“且读书,非读书也;好读书,好书也。且斗鸡,非斗鸡也;好斗鸡,好鸡也”, 这即不是而然的侔辞,

有的侔辞釆用普通逻辑的附性法的方式,在原判断主宾项中各增一字,得出另一新判断。例如:

 “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骊马,马也;乘骊马,乘马也。获,人也;爱茯,爱人也。臧,人也;爱臧,爱人也。”(《小取》)

这里,有四个附性法推理,前两例在原判断的主宾项中各增一“乘” 字; 后两例,在原判断中各增一“爱” 字,这样分别得出各有不同意义的新判断。

“侔” 式推理是《墨经》中一种重要的推理形式,历来各家对它的认识就众说纷纭,至今没有统一的认识,我们只是说了一些一般的看法,有待继续探讨。

6、“援” 式推理

《墨经·小取》给“援” 下的定义是:

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然也。”

援即援引。在论辩中,人们常常根据对方同意某亊物之具有某种属性,“按法取同”, 推论与之同类的其他亊物也同样具有这样的属性,这就是“援” 式推理。

从“援” 这个定义就可以看出它的方法和性质。“援” 这种方法是在“子” 和“我” 之间进行辩论时运用的,是援引对方所赞成的观点,说明它和自已的观点是一样的或同类的,以此论证自己观点也是正确的。“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你如果能做到的亊,我也一定可以做到。只要援引的对方的观点是正确的,而自己的观点又与之同类,那么结论就就具有必然性(“法同则观其同”)。

我们举《小取》一个例子:

   “恶多盗,非恶多人也;欲无盗,非欲无人也。世相与共是之。若若是,则虽盗人,人也;爱盗非爱人也;不爱盗,非不爱人也;杀盗人非杀人也,无难盗无难矣。此与彼同类,世有彼而不自非也,墨者有此而非之,无也(他)故焉,所谓内胶外闭与心无空(孔)乎?内胶而不解也。”这意思是说,厌恶盗贼多,并不是厌恶人多;希望没有盗贼,不是希望沒有人。这是世人所共同认可的。如果肯定了这一点,那么虽盗贼是人,但爱盗贼却不是爱人,不爱贼不意味着不爱人,杀盗贼也不是杀人,这沒有什么疑难的。这与前面提出的观是同类,然而世人赞同前面那个观点,从不认为自己错误;墨家提出这后一个主张却遭到非议,没有其他缘故,不就是所谓内心固执、耳目闭塞并且心不开窍吗?内心固执到无法开解的程度。

这是典型的“援” 式推理。由于“此与彼同类”, 因而“法同” 可观其同。有人有彼而不自非,而墨者有此则非之,这当然是自我矛盾,“心无孔乎” 指逻辑上一窍不通。

7、“推” 式推理 

《墨经·小取》篇对“推” 界定是:

“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 同于其所取者 予之也。‘是犹谓’ 也者,同也;‘吾其谓’ 也者,异也。”

所谓“推” 式,就是揭示对方所不赞同的命题(“所不取”) 和对方所赞同的命题(所取)是同类,从而推知其结论只能是同样肯定或同样否定,而不能是一个肯定一个否定。也就是说,如果对方所否定的命题属真,那么他所肯定的命题必假,反之亦然。“推” 式推理既可用于证明也可用于反驳,更多是用于反驳,例如,《墨子·公孟》中两段话就是用于反驳的:

       “公孟子曰:‘贫富寿夭,错(确)然在天,不可损益。’又曰:‘君子必学。’子墨子曰:‘教人学而执有命,是犹命人葆(包裹头发)而去其冠也。’”

这段话的意思是,公孟子说:“贫穷富贵长寿夭折,都是由天决定的,不能减少或增多。”又说:“君子一定要学习。”墨子说:“教人学习却又主张有天命,这就像叫人裹头以便戴帽子却又拿走他的帽子一样。”

再一段是:

“公孟子曰:‘无鬼神’, 又曰:‘君子必学祭礼。’子墨子曰:‘执无鬼而学祭礼,是犹无客而学客礼也,是犹无鱼而为鱼罟(音古,捕鱼的工具)也。’”公孟子说:“没有鬼神。”又说:“君子一定要学习祭祀的礼节。”子墨子说:“主张没有鬼神却要学祭祀的礼节,就像是没有客人却要学习待客的礼节一样,就好像没有鱼却要制造渔网一样。”

前一段中的“命人葆而去其冠” 和“教人学而执有命”, 二者是“是犹” 关系,即同类关系。后一段中的“执无鬼而学祭礼” 和“无客而学客礼,无鱼而为魚罟” 也是“是犹” 关系即同类关系。按“法同(本质相同)则观其同”, 两者要么同真,要么同假,而不能一真一假。这样,用对方不赞同的观点和对方赞同的观点是同类,从而说明其所赞同的观点不能成立,自相矛盾,有力地驳斥了对方的谬误。

从以上对“援” 式推理和“推” 式推理的分析中可以看到,“援” 和“推” 的共同点是:根据同类亊物有相同的属性这一基本认识,把属于同一类的两个亊物(或命题)拿来作比,由其一具有(或不具有)某属性而知另一也具有(或不具有)该属性,这是中国古代的类比推理,它是在同类亊物(或命题)中由个别性前提推出个別性结论的推理。

那么,“援” 和“ 推” 区别在哪里呢?它们是以实现辩的不同目的而相区別的。“援” 是用对方赞同的观点说明自己正确,是证明;“推”是用对方所不赞同观点说明其所赞同的观点的的错误,是反驳。辩论无非是两种目的,一是说明自已的观点正确,二是说明对方观点错误,《墨经》的“援” 和“推” 就分別是实现这两种目的方法。

另外,“援” 是从对方赞同的观点出发来进行推论的,“推” 是从对方不赞同的观点出发来推论的,但对方赞同的观点不见的就真,因而用“援”来说明自己的观点,理由是不充分的,对方不赞同的观点不见的就假,因而用“推” 来说明对方赞同的观点假,理由也是不充分的。可见,“援” 和“推” 不是求真理的方法。虽然如此,在辩论的当时,却可以使论敌“无以应”, 从而取得辩论的胜利,可见这两种方法是辩论中争胜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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