腰椎椎管狭窄和腰椎间盘突出手术被拒赔?保险公司称疾病不属于重大疾病,法院判决赔付6万元!

腰椎椎管狭窄和腰椎间盘突出手术被拒赔?保险公司称疾病不属于重大疾病,法院判决赔付6万元!
2018年9月21日,赵某玲投保被告保险公司的《寿险无忧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及附加险,保额6万元,年交保费3384元(主险3330元+附加险54元),缴费期15年。
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确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赔付,且投保人确诊重大疾病,可豁免后续保费。
2021年2月19日,赵某玲因腰椎椎管狭窄和腰椎间盘突出住院,接受椎弓根钉内固定、椎管减压手术,医疗费4.4万元(自付2.1万元)。
赵某玲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疾病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为由拒赔,遂引发诉讼。
被告的意见
保险公司的具体的解释认为,合同明确列举了23种重大疾病(符合行业规范),且对每种疾病有严重程度要求。赵某玲所患腰椎疾病未列入合同约定范围,也不符合《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中的重大疾病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定义的重大疾病通常为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等严重病症,腰椎疾病不在其列。
此外,保险公司还认为,赵某玲及其女儿(投保人)曾为保险公司代理人,销售过11份同款保险,应比普通人更理解重大疾病的定义和理赔条件。
法院的观点
法院认为,合同中对“重大疾病”的限制性列举属于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依据《保险法》第17条及司法解释,保险公司需对该条款履行明确提示与说明义务,否则条款不生效。
现有证据显示,保险公司未能提供销售过程的录音录像、投保人签署的提示文件等证据,无法证明已尽到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30条,对格式条款存在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从医学角度,腰椎椎管狭窄已导致神经功能障碍,需手术治疗且可能致瘫,对健康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符合重大疾病的医学通行标准。
确诊重大疾病后,依附加险条款,保险公司应豁免2021年及2022年保费并退还已缴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