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保险理赔争议:保险公司以“损失填平”拒赔医疗费,法院如何判决?

2014年9月,徐某通过学校投保了"学生、幼儿安康保险"(含意外身故/残疾保障25,000元 + 意外医疗费用补偿10,000元)。保险期间为2014年9月1日-2015年8月31日。
2015年3月28日,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构成三处伤残。事故处理完毕,徐某已从肇事方及平某保险公司(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处全额获赔医疗费及损失。
保险公司作出拒付意外医疗费10,000元,认为徐某已获侵权方赔偿,医疗费适用补偿原则,仅需赔付剩余未报销部分。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与侵权赔偿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适用侵权领域的"损失填平原则"。因此,意外伤害保险属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可重复获赔。保险人未按约赔付医疗费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