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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比例赔付条款被判无效?职业类别不符遭保险公司打折理赔,法院:未提示说明,需按原系数全赔!

(2025-07-20 16:39:54)

【保险公司按最低系数0.2赔摩托车事故?】法院认定属免责条款且未说明,判决按投保系数1.0全赔!附住院补贴双赔胜诉案例

案件事实

被保险人谭保刚于2019年4月购买两份《幸福安康专属激活卡(2015版)》保险。保险责任包括意外身故(10万元/份)、意外残疾(2万元)、意外医疗(8000元)、意外住院补贴(30元/天)。

谭保刚在激活时职业类别填写为“农业(2类-农夫)”,对应赔付系数1.0。

2019年12月10日(保险期内),谭保刚驾驶摩托车与货车发生擦挂事故,住院31天后抢救无效死亡。

交管部门认定货车司机承担全责,谭保刚无责。法定继承人刘某(妻)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意见

保险公司认为,投保职业类别不符,应按条款“驾驶摩托车出险按5类职业(系数0.2)”计算赔付:身故保险金:10万×0.2×2份=4万元,住院补贴:30元×0.2×30天=180元。此外,还认为住院费用仅赔付1份保单,不应重复赔付。

受益人刘某主张按投保职业类别(系数1.0)全额赔付:身故保险金:10万×1.0×2份=20万元,住院补贴:(31天-1天)×30元×2份=1800元。双方因理赔成诉。

法院意见及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比例赔付条款,属于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第17条及《保险法解释二》第9条,比例赔付条款(如按职业类别系数降低赔付额)实质减轻了保险人责任,应认定为免责条款。此外,保险公司当庭承认“保险事故赔付与是否发生于职业活动无关”,即职业风险与保险责任无关联。

条款将摩托车事故统一按最低系数(0.2)赔付,大幅缩减赔偿金额,构成对保险人责任的免除。

如上所述,免责条款应进行特别的提示说明,虽条款文字加粗,形式上符合提示要求,但不足以证明履行了说明义务。

投保声明书“投保人签字处”为空白,无证据证明向投保人解释过条款内容及法律后果。

保险公司未能举证已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常人能理解的说明,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应按合同约定的职业类别系数(1.0)赔付。

关于保险公司提出的,住院补贴不可重复赔付问题。法院认为,保险合同允许同一被保险人购买两份保险,且未约定住院补贴限赔一份,故双份赔付符合合同约定。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身故保险金20万元(10万×2份×系数1.0) + 住院补贴1800元(30元×30天×2份),共201,800元。

二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

案件启示

凡涉及减免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如比例赔付、免赔率),无论是否置于“责任免除”章节,均需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保险人需提供投保人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据,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即使条款位于“特别约定”部分,若内容实质减轻保险责任,仍受免责条款规则约束。

保险合同未明确禁止的责任项目(如住院补贴),在购买多份保单时可叠加赔付。

此外,住院补贴并非住院医疗费用,不适用损失填补原则,可以重复赔付。逻辑上分析,倘若不能重复赔付,在保险公司允许同一投保人投保多份,那应退回多承保的保险费用。【保险比例赔付条款被判无效?职业类别不符遭保险公司打折理赔,法院:未提示说明,需按原系数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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