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意外险职业类别不符(职业类别填报错误),保险公司拒赔成立

案件的事实
2021年3月,畅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乐企e生"团体意外险,承保职业类别为1-4类,特别约定载明:“若被保险人从事5类及以上或拒保职业工作发生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并附职业分类表查询链接。
2021年6月,畅某公司员工白某在拆除铁线塔(高空作业)时坠亡。职业分类表中"拆迁工人(高空作业)"属7类职业。
某保险公司以白某从事职业超出承保范围为由拒赔。畅某公司起诉索赔50万元,一审败诉后上诉。
投保人畅某公司的意见
保单中的职业类别限制条款属于免责条款,某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提示说明义务,条款应无效。
某保险公司明知其经营范围(含高空作业),仍推荐不匹配险种,且业务员私自将员工职业类别填报为4类(实际应为7类),存在过错。
法院的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条款性质,应为非免责条款。案涉条款明确限定承保范围为1-4类职业人员,并排除5类及以上职业事故的保险责任,属于对保险责任的初始界定,而非在承保范围内再行免除责任。
依据《保险法》第17条及司法解释(二)第9条,"免责条款"指免除或减轻保险人本应承担责任的条款(如免赔额、除外责任),而承保范围的限定不属此范畴。
此外,保单以加粗字体明示特别约定,并提供职业分类表查询链接,已尽合理提示义务。
保险合同根据被保险人职业风险等级差异化设计,职业类别限制系行业普遍做法,符合保险精算原理。
关于说明义务的履行。法院认为,承保范围约定不属于《保险法》第17条要求的"免责条款",保险人无强制说明义务。畅某公司作为专业电力工程企业,对其员工职业风险应有明确认知。
白某从事高空拆塔作业,属职业分类表中7类职业,明显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1-4类承保范围,故事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某保险公司拒赔符合合同约定,畅某公司索赔请求不成立。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畅某公司承担。
案件的启示
本案厘清了保险合同中"承保范围约定"与"免责条款"的界限。
承保范围条款,直接界定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边界(如职业类别、保险标的),无需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
免责条款,指在承保范围内,通过除外责任、免赔额等方式减轻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需明确提示说明方可生效。
投保人应审慎核对承保范围与自身风险的匹配性,尤其对职业类别、操作场景等关键信息需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则需对承保范围的限制条款作显著标识,避免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