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用错标准保险公司就拒赔?案例解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未提示无效,应按国标赔!(含九

九级伤残保险拒赔案:法院认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比例条款未提示无效,判赔10万全款!
2018年1月31日,高某为其车辆投保驾乘人员意外综合保险(基础版),被保险人为车辆驾乘人员。保险责任方面,意外身故/残疾保额10万元/人,意外医疗保额1万元/人。
其中,保险条款约定伤残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比例赔付。
2018年9月10日,邓某(乘客)因交通事故受伤,花费医疗费8665元。
经四川中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邓某构成九级伤残。
保险公司做出拒赔决定后,邓某索赔至法院,要求支付残疾保险金10万元以及医疗费8665元。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很简单,双方合同约定比例赔付,九级伤残对应比例20%,即2万元,超过部分不予赔偿。此外,在评残标准适用上,应按照合同约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来进行评残,而非邓某采用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邓某未按合同标准举证伤残等级,应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裁判认为,关于比例赔付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认为凡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均属免责条款。从这个角度分析,比例赔付条款限制赔偿金额,本质是减轻保险公司责任,故属免责条款。
在免责条款的基础上,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就该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条款对邓某无效。
关于伤残鉴定标准如何适用。法院认为理由同上,均是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因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合同中《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条款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