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岗退休年龄维权指南:岗位性质证据是关键,擅改身份主张无效

劳动仲裁到终审:高管被违法解雇获百万赔偿全程案例警示
刘某1999年6月入职广州某科技顾问有限公司(关联公司),2003年3月转入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科技公司),历任会计、财务总监,2011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2021年7月13日,信息科技公司以“内部管理”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021年8月24日,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2003年3月1日至2021年7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诉求。
裁决作出之后,双方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不同于一审的判决。
信息科技公司主张刘某为工人身份,应为50岁退休,2021年5月26日到期—其为达到迟延退休的目的,利用财务总监的身份和管理公司公章的便利,在未取得信息科技公司同意下于2020年6月向社保局将用工形式和人员类别变更为干部,是为谋取私利。刘某主张其任财务总监属管理岗,应至55岁退休,现未满退休年龄单位以“不合法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
法院裁判分析认为,根据《粤劳薪〔1999〕114号文》,退休年龄以劳动合同岗位性质为准(非档案身份):管理岗55岁退休,工人岗50岁退休。具体到本案的情况,刘某任财务总监属管理岗,且岗位持续一年以上,故按55岁退休。
信息科技公司提出“擅自变更身份”无证据支持,且即属实亦不影响岗位性质认定。刘某工作岗位是财务总监,属于管理岗位,应按55周岁退休。信息科技公司以“内部管理”为由解雇,公司未证明该理由合法性(如制度公示、造成损失等),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须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一审以离职前12个月总收入(含奖金)计算月均工资32,631元,赔偿金1,468,395元。二审认为,2020年奖金属全年绩效,应分摊至各月,剔除2019年奖金后,月均工资调整为23,775.17元,最终赔偿金核减为1,069,882.65元(23,775.17元×22.5月×2)。